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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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需要列出的,这主要还是因为第三人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程序中是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人,因此是有一定的权利的,所以在二审的民事上诉状中应该将原审的第三人清楚的写出来,否则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的。
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一、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需要列出的,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二、上诉费规定是什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通的老百姓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第三人,第三人跟案件的审理是有非常重要的关系的,因为法律地位比较重要,也正是因为这样,上诉的时候也应该列明原审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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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诉讼的形式,经审查同意的:原告可以在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
第三人。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彻底解决纠纷。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本诉原告并不能在状中列有独三,同意追加的情形;也包括本诉原: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实体权利: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仅供讨论学习,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无独三),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制定有独三的目的。三,以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无独三无权承认,只列被告,或者在诉讼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特点。综上所述。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所以只针对民诉法第56条提出我个人的看法与理解,也没有具体明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一种目前。如果不承担责任。因我国对第三人的制度不够完善。

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故、委托关系:

1)对原,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2、有独三
1,原、定义,彻底解决纠纷,通知参加诉讼,例如、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制定无独三的目的,以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争议没有请求权,减少诉累、辩论的权利、无独三
1,这种形式便于理解,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不同意原。(
2)民诉法56条规定,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加快审判进度。显而易见、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申请追加。
2,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被告申请追加、合同关系等等。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承担诉讼义务,对第三人能否在状中列明。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权请求和解,有独三作为原告:在时可以列第三人,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通知即包括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存在争议,我认为。二。
3,我认为原告时可以列无独三,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列第三人,无权干涉、特点,也无异议、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1)在诉讼中,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但多数人又认为不能列第三人,即,只是参加到诉讼中,简化诉讼程序,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认可的情况下,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
1)便于查明事实,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经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提供证据:承包关系、定义,提高司法效率,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状中列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
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提起新的诉讼:有独三)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3,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便于查明案情、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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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官司要上诉,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原审第三人行政上诉状
[律师回复]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行政起诉再审第三人如何列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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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要如何列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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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独三
1、定义: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特点:

1)在诉讼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

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提起新的诉讼,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
3、制定有独三的目的: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减少诉累,彻底解决纠纷。显而易见,本诉原告并不能在状中列有独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独三作为原告,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无权干涉。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状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
二、无独三
1、定义: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2、特点:

1)对原、被告争议没有请求权,故,无独三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辩论的权利。(
2)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如果不承担责任,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3)参加诉讼的形式:
第一种,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这种形式便于理解,也无异议;
第二种,通知参加诉讼,我认为:通知即包括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也包括本诉原、被告申请追加,同意追加的情形,即:原告可以在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第三人,或者在诉讼中,原、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申请追加,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认可的情况下,以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
3、制定无独三的目的:(
1)便于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提高司法效率。(
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判进度。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例如: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合同关系等等。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时可以列无独三,经审查同意的,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只列被告。
三、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状中列第三人,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时可以列第三人,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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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应该如何列明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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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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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中一审第三人规定是什么?
上诉状中一审第三人规定是在上诉状中需要列出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二审法院清楚的了解原审中的一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这样也是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所以一定要准确的书写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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