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二审代理词要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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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二审代理词是由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准备的,代理词的主旨应围绕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为基础来书写。代理词的整体内容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
行政二审代理词要怎么写

一、行政二审代理词要怎么写

例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审理的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以下简称____建筑公司)上诉被上诉人张____以及原审被告____县政府、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人作为被上诉人张____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给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颁发《公房产权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行政的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____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其父亲张____于____年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规划、审批、施工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向县房产局申办的,张____依法继承取得,是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书。相反,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所持的《公房产权证》是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在其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仅凭只建筑公司的申请报告和____县检察院签署情况属实的一纸证明即为其办理了产权证书,显然不具备合法的颁证要件,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一座房产不应当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产权证书,必须撤销其一。而本案由于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取得的《公房产权证》系两原审被告违法行政的结果,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另外,根据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向市房产局的申请报告,其是在谎称该房屋属于自建,原产权证、红线图丢失的前提下,骗取县房产局为其颁发的房产证;而在法庭因本案房产诉讼时,上诉人又称是抵债取得,显然是谎话连篇,故其提出是善意取得该房产的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二)、关于起诉期间,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过法定的起诉期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县房产局给上诉人发证行为,是针对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并没有针对被上诉人张____,从来也没有通知过被上诉人张____,更没有给张____送达或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张____的起诉也并未超过期限。上诉人张____知道____建筑公司也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后,当月即向县房产局、县人民政府提出了撤销____建筑公司产权证的申请,后来又多次催促解决,而县房产局也表态他们原来并不知道存在一房两证的情况,并承诺根据调查结果会撤销____建筑公司的房产证,但却一直因其机构调整而被拖延。直到被上诉人张____将本案起诉到法院的一个多星期前,县房产局还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调查,同时又承诺一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但之后仍没有结果。这些事实是县房产局当庭都认可的。因此,被上诉人张____之所以起诉也非起诉人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原审被告县房产局一直承诺给予解决所致。

再次,本案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房产局自知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故本案一审判决后都没有提出上诉,表明是服从判决的。因此,对于时效问题,在二审期间作为原审被告地位的县房产局无权再主张已过起诉期间的问题。

最后,被上诉人张____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为了自己房产的事情奔波了几年,处处受阻和刁难,现已精神恍惚,这是她个人的不幸,但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所造成的悲哀。在通过若干次诉讼后,才进行到今天这一步。如果法庭因起诉期限问题而不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那么,还有什么办法让被上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县政府和县房产局原先就没有给被上诉人一个公正的说法,今后更不会了。我们的司法救济就这么苍白吗?一房两证本身就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就应当从发生时纠正。

综上,恳请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象,依法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二、撰写代理词的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综上所述,如果要写代理词的话,要注意写清标题、开场白、正文和结束语。对于二审代理词,正文内容除了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意外,还需要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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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叔叔被处罚,因为对之前的不服,所以对于行政处罚二审代理词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我的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________县公安局对原告所作正确的处罚裁决是正确的。
  2003年5月19日时,原告吴_________到________县_______旅社住宿,工作人员让其出示证件,吴_______不听,并与工作人员争吵后强行住入该旅社。旅社餐厅工作人员见状,即打110报警,巡警金______让吴出示证件,吴________不肯,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为此,我局以吴_______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于2003年5月3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____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吴_______不服,于2003年5月6日向____市公安局申诉,该局于2003年5月11日以(_____)___公复字第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看出 ,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二、本案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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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二审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被上诉人二审代理词应该首先写清楚接受委托的情况之后,就是关于具体的二审代理意见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后就是需要签字并且落上日期。当然了,还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事实和理由部分必须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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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现在想要上诉,因为我家店被同行不正当竞争。不知道不正当竞争二审代理词要怎么写呢1?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上海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内蒙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上海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法庭的庭审活动,现就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内蒙古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对原告上海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被告使用“”企业字号所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为商业混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许多种,被告采用的不正当行为是商业混同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使客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下列行为属禁止经营者从事的商业混同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混同行为:
①行为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②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
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④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可知,被告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①②项的规定,其行为特征也构成商业混同行为。

一、被告的主体是从事建筑装修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通过原告第三组证据“被告工商档案材料”可证明,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被告与原告均为同业竞争的法人。

二、原告的企业是知名企业,原告的产品和服务也是知名商品和服务。
从原告向法庭递交的第一组5份和第二组24份证据来看,原告公司从事建筑装修施工近10年;原告建筑装修施工的领域不但遍及我国全国各地,而且尤其近年在内蒙古地区承接了众多大型工程;原告在建筑装修施工领域的客户不但包括大型服务业、集团公司、市场零售业,还包括高级私人会所、别墅;原告不但取得了建设部建筑装修最高资质,还赢得了国内及内蒙古地区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可见,原告“”公司在建筑装修行业内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

三、被告使用“”企业字号主观侵权故意十分明显。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这里所指的“企业名称”并未要求是全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所以,只要经营者所使用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通过法庭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陈述和原告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可知,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原为原告公司工作近10年的员工,被告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认识到原告在建筑装修领域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即突出使用了“”企业字号。同时,被告在对外商业活动和宣传资料中,还恶意使用了原告企业名称中“”字号,这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为关联企业。所以被告的行为旨在借用“”之名“搭便车”,其利用原告“”品牌声誉掠夺原告的经营优势,侵害原告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原告使用“”企业字号主观侵权故意是十分明显的。

四、被告使用“”企业字号具有特定性。
由于原告“”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非常良好的经营优势,相关公众对“”的认可度相当高。因此,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突出使用了“”字号,被告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也是发生在工程建筑装修这一特定的行业和具有市场优势的原告“”商品和服务上的。

五、被告使用“”企业字号具有误导性。
被告之所以在企业登记注册、商务洽谈、对外宣传资料中使用“”企业字号,并不实陈述被告与原告公司是关联企业,由此可知被告并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解,从而接受被告的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被告使用“”企业字号这种误导性是直接的,是毫无任何掩饰的。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使用“”企业字号,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客户和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为关联企业,使客户和消费者误认被告的商品和服务即是原告的商品和服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业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可见,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②内容的不真实性。广告的内容未能真实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情况明显不符。
③手段的欺骗性。虚假广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可知,被告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其行为特征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一、被告行为主体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即被告即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二、被告面对工程装修市场的激烈竞争,并非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来争取竞争优势,而是编造被告与原告为关联企业的虚假情况,编造被告曾承揽国内外大型企业施工项目的虚假情况,被告还将原告的业绩张冠李戴标榜为自己的业绩。同时,被告在企业宣传手册中的种种虚假宣传与其公司成立的日期、与其公司的施工资质均存在明显的矛盾。可见,被告企业宣传手册内容并未能客观的介绍其自身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被告宣传手册内容与其实际商品或服务明显不符。

三、被告的企业宣传手册采取的即是虚构与原告为关联企业、虚构承担大型工程、虚构企业业绩等手段,被告的这些虚假宣传行为直接误导客户和消费者,使客户和消费者对被告的商品和服务产生错误的认识、理解,最终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进而不正当地获得了比其他正当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编造被告与原告为关联企业的虚假情况,编造被告曾承揽国内外大型企业施工项目的虚假情况,被告还将原告的业绩张冠李戴标榜为自己的业绩,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对“”企业字号的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文字。
我们都知道,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他人的一种标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法人登记的核准,仅表明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符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行为本身并非确认其后的使用行为也一定符合其他法律规范。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如违反其他法律规范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企业名称的使用人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中,原告作为工程建筑装修领域的大型合资企业,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壮大,其在企业规模、企业营销、企业业绩、企业荣誉、企业贡献等诸多方面不仅为同行业认可,而且被社会广泛认知,原告在全国和内蒙古装修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现原告在工程装修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消费群体,客户和消费者只要看到具有“”企业字号的名称时,很容易与原告产生联系。“”不仅仅
是原告的企业字号,“”更是从原告创建以来,经过多年发展由众多因素凝聚成的企业无形资产。现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就使用与原告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字号,而其所属行业又与原告相同,后原告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外宣称与原告“”为关联企业,所以,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不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为避免混淆、误认,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被告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字样。
代理人向法院所递交的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6)潍民三初字第3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即依法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字号。还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样做出判令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的司法判决。
可见,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对“”企业字号的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文字的诉讼请求不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有生效的司法判例佐证。
(二)被告应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因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被告通过虚假宣传、混淆是非欺骗消费者承揽的工程,因被告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资金实力等较差导致施工质量和工期出现较多问题,众多客户向呼市装饰协会和内蒙古装饰协会投诉,众多客户均认为被告与原告为关联企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因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也是无可厚非的。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对此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调查费用36000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想你就不正当竞争二审代理词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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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上诉人民事二审代理词应该怎么写,格式是怎样的,能否提供一篇模板参考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 )扬___二终字第___号加工承揽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对黄勇、高金洪、管国平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巫玲建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自己承包,一会儿说工程完工交给了汉梦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工,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塑钢门窗加工合同》的义务,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天宇公司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玻璃钢门的事宜,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玻璃钢门发票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按原则其应当向被上诉人开具发票。
庭审中4位证人,其中三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
刑事二审辩护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二审辩护词要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辩护词
市中级人民: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昌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犯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是否承诺给符好处费、符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的问题,符的证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是错误的。比如:卷二第81页:符对梁送来的结算表看后无异议就在上面做意见并签名盖章卷二第86页:符没有详细核实每项工程的情况卷二第101页:我(符)没有提出异议就在工程结算表和合同书上签名及盖章卷二第88页:符告诉入账的只有10万元,没有什么目的,只是当时是忘记了。在还款计划表上签署意见时,认为中医院欠工程款应当借助这个机会要求区政府拨款解决等。卷二第28页:没有与符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的30万元,当时记不清中医院已付30万元给我们这件事卷二145页:在要求中医院确认还款计划时,既没有和中医院对账,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对账等。不难看出,符是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对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签章的,并非是承诺给其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有意与勾结才签章的。
2、关于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审的庭审中已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未经调查与核实,违反法定程序片面采信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工程结算表中的路面工程,实际上包括院内的路面工程、门口道路工程和后院的填土工程。由于路面工程与填土工程的造价一样,双方协商同意按照路面工程造价统一结算而已,并不是虚报路面工程。填土工程也是建筑公司做的,门口的道路工程也是公司做的,全医院的人都可以作证。针对司法鉴定时遗漏了门口的道路工程与填土工程,并且鉴定时适用的定额明显低于应当适用的定额。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中已做明确的辩护,并在开庭前向一审提交了补充与重新鉴定申请书。遗憾的是,一审不理不睬。不难看出,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是司法鉴定时遗漏鉴定项目与适用鉴定标准错误造成的,并非是虚报工程量。
3、符没有收取的好处费,这是不争的事实。一审判决未能尊重客观事实,主观臆断,主观归罪,是错误的。纵观本案不难看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基于在确认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时与符相勾结,虚报工程款与故意隐瞒已付的30万元。如此说来,符应该是本案合同诈骗罪的共犯。遗憾的是,符不仅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证人,并以其证言证言来证明他的同伙的犯罪事实,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其次,在实践中,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拿到工程款,有时迫不得已会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或茶水费等,这既是我国的人之常情,也是施工方的无奈之举,甚至是施工方不得已而为之的善意谎言。难道说没有给好处费、只是口头说说给好处费,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吗恐怕全中国都找不出一个这样荒唐的判决先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采取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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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我接受本案被告(姓名)托,并受(姓名)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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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属于民间借贷。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其次、被告人刘某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
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
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 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2、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采取以借为名、骗取他人担保等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834767
9.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的部分行为应为公司行为被告人刘某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义进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兴信用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50万元;2010年9月30日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贷款350元、150元),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借入,但购买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汽车等也确实用于公司,所以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书将所有行为都归到吴英个人名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不少借款的借款时间是发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陈某
5.5万元;2002年,钟某2万元;2003年,始通村钟利达村民小组10万元;2003年3月,钟某
1.5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
3,2万元;2003年林某2万元;2003年李某8万元;2004年,廖某3万元;2004年,刘某4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
3,2万元;(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及具体的借款金额。但书只是罗列了几个人的名字及总数额,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按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应当提起公诉,可事实上,本案事实并未查清,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如借款的时间、数额、还款数额等都没有客观准确、令人信服的数字。显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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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需要一份继承案件的二审代理词模板,但是从网上找不到合适的,不知道你们能提供的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程序不妥。
1、错误地将第三人的概念和共同原告的概念相混淆。除原审的原告之外,对于孙某华、孙某花、孙某芳、孙某秀等四名继承人在其不明确放弃继承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他们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陈某,在一审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一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法庭审理或给其任何书面答复,明显程序违法且剥夺了利害关系人陈某的申辩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均对双方的证据材料是否进行质证提出疑问,显然原审在庭审程序中存在明显的混乱,程序都不能公正了何来实体公正。
二、案外人陈某已经取得争议房屋的一半产权。
在黄某去世后第二年的同月11日,案外人陈某和本案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的第三人经盐城市公证处公证,案外人陈某已取得黄龙英产权的一半。
三、上诉人夫妇对该争议实际进行了投资。
无论从孙某亲书的情(见)况说明,还是后面的公证书均可看出该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上诉人夫妇。对这一事实提请法庭在分割房屋时依法予以考虑。
四、对关于2003年5月4日陈某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
该份笔录中公证处的谈话人、记录人系一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在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中只有姓名、性别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另经案外人陈军所说,该份谈话笔录除下面是其按照公证员蔡某的要求书写的,上面的谈话内容完全是公证员蔡某杜撰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和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我现在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明天要和主管去处理一个继承的案子,所以请问一下有没有人知道继承案件的二审代理词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继承案件的二审代理词的回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程序不妥。
1、错误地将第三人的概念和共同原告的概念相混淆。除原审的原告之外,对于孙某华、孙某花、孙某芳、孙某秀等四名继承人在其不明确放弃继承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他们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陈某,在一审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一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法庭审理或给其任何书面答复,明显程序违法且剥夺了利害关系人陈某的申辩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均对双方的证据材料是否进行质证提出疑问,显然原审在庭审程序中存在明显的混乱,程序都不能公正了何来实体公正。
二、案外人陈某已经取得争议房屋的一半产权。
在黄某去世后第二年的同月11日,案外人陈某和本案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的第三人经盐城市公证处公证,案外人陈某已取得黄龙英产权的一半。
三、上诉人夫妇对该争议实际进行了投资。
无论从孙某亲书的情(见)况说明,还是后面的公证书均可看出该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上诉人夫妇。对这一事实提请法庭在分割房屋时依法予以考虑。
四、对关于2003年5月4日陈某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
该份笔录中公证处的谈话人、记录人系一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在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中只有姓名、性别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另经案外人陈军所说,该份谈话笔录除下面是其按照公证员蔡某的要求书写的,上面的谈话内容完全是公证员蔡某杜撰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和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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