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性是什么具体含义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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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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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性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共担性和保护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的特点。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享受国家的劳动保护措施,相关的劳动者具有社会保险的权益,劳动用人单位未与缴纳的,应该处罚相关的违法劳动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性是什么具体含义

第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

第二,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三,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

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成员资格是通过立法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立法指定范围内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立法强制性。

社会保险强调个人缴费。这种捐款在形式上与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社会保险的缴费是完全建立在自助自保和互助互济基础上的。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劳动者通过缴费,获得成员资格,因此有"先尽义务,后享权利"一说。同时,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指的是机会上的均等,在遭遇法定范围内的各种风险时,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成员都可得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津贴。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以及和我们国家三方共同筹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的缴费,使社会保险资金来源避免了单一渠道,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保险系数。而国家的参与,更使社会保险制度有了强大的后盾。

社会保险的"保险"具有积极预防的含义,对法定范围之内的风险起到了未雨绸缪的作用,使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成员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从而体现了社会保障的稳定机制的作用。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一旦劳动者在生活中产生疾病或生育、失业等情况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的标准规定进行申请社会保险金的赔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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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具体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近亲结婚具体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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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具体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具体是什么意思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特点
技术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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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实践看,技术合同的内容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致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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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具体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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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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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实践看,技术合同的内容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致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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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具体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具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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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有什么具体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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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具体包含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
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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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家庭暴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变现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因为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认定的误区 误区一:家庭暴力仅限于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以“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 误区二:家暴仅指对身体的暴力 家暴不仅指对身体的暴力,还包括对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财产性权利。 误区三:施暴行为仅限于殴打等行为 殴打、捆绑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施暴行为,比如一方将另一方锁到居室,不准外出等。 误区四: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仅是过失行为造成家庭成员受损,比如丈夫驾车不慎将妻子撞伤,就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误区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在结果上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争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误区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规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时间上需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那么该行为性质才能升级为及虐待。 3、家庭暴力应对策略 (1)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可通过报警、诉诸妇联等手段解决,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则会触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明显伤害的,可通过伤害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有上述证据,可为离婚作好证据准备。 (3)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议暂时分开,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4)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议采用忍让的态度。不要因为怕丢人、家丑不可外扬,而不积极维权。这样只能让施暴者一方更加肆无忌惮。 (5)离婚。对于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选择离婚,以彻底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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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最近朋友碰上一些法律事件,想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想知道犯罪主体的含义和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准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显然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规定,且规定较笼统,对定罪原则等问题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只是作出相对含混的规定,使其实际价值和可操作性大为降低,也使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相脱节,既有碍于司法操作也不利于理论发展。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看法,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比较恰当:单位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给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研究决定或事后单位予以认可,由其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准确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一,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机关从单位犯罪主体中排除出去。同时,还有必要根据刑法典施行以来在处理单位犯罪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反思,总结出哪些问题是由于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不当所引发,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消除“公司、企业”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于单位犯罪概念中的现象。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态。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从逻辑上说,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应并列。

三,适当增设其他组织机构以及增设一些新的罪名。因为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现有刑法规定的范围,刑法关于五类主体的规定确实过于简单。在将来可以考虑将“单位的分支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特殊形式的单位列入主体范围中,增强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且确是形势所需。同时,建议增设一些新的罪名。例如在一些计算机犯罪犯罪如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电子商务罪(包括电子商务诈骗、合同诈骗、网上购物欺诈等)新类型的犯罪领域中,单位出于非法利益的功利性目的也必然涉足这些新领域的犯罪,且其罪过恶意更深,危害更大。鉴于我国刑法对单位进行计算机犯罪尚无规定,导致了有罪无刑,司法实践无法操作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刑事立法针对这些新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确立新的犯罪罪名,并将单位当然地列入该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并相应扩大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如增设永久性或限期性禁止从业刑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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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金具体含义是什么?
股金是股东对所认购的股份支付的款项。股东即股票的持有者。股份又称股。靠发行股票筹措资金的公司和企业,把其资本总额按相等的金额划分为若干个很小的单位,每一单位称为一个股份。每一个股份代表一定金额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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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第92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减损义务、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等等。
首先为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的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其次为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德国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协助例子也是挺多的,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进行协助保管。
再次为保密义务。
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
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保密义务也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受雇人在雇佣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价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价人的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最后、其他义务。

一,照顾义务,例如在土地的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都要求在合同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尚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之规定“离开土地的承租人,对于替代其耕作之人,应为其留下翌年耕作所需适用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在替代其耕作之人方面应为其留下贮存草料和残余收获物所需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

二,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员灵活地具体判断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第92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减损义务、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等等。
首先为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的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其次为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德国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协助例子也是挺多的,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进行协助保管。
再次为保密义务。
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
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保密义务也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受雇人在雇佣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价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价人的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最后、其他义务。

一,照顾义务,例如在土地的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都要求在合同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尚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之规定“离开土地的承租人,对于替代其耕作之人,应为其留下翌年耕作所需适用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在替代其耕作之人方面应为其留下贮存草料和残余收获物所需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

二,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员灵活地具体判断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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