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网络仲裁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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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线网络仲裁其实是指在网络上进行并且完成仲裁的程序。网络上进行仲裁,就是利用现代网络的信息技术完成仲裁的全部程序或全部环节,其中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申请,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
在线网络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在线网络仲裁是什么意思?

网上仲裁,就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因特网上进行。这意味着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其他仲裁程序(如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主要地均在网上进行。网上仲裁庭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将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员也可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问,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和传递,也在网上进行。

仲裁解决争议的全过程均在因特网上进行,这可视为反映网上仲裁本质内涵的界定。囿于技术发展及立法方面的限制,“网上仲裁”主要环节在因特网上进行,不排除有的程序在某时间段暂时结合使用一些非虚拟的书面文本文件,这可视为反映网上仲裁目前实用内涵的界定。也可以自然而然地预见,网上仲裁将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应用新的信息技术,从而可能突破上述对“网上仲裁”的界定。 对于网上仲裁,常见的称谓是“在线仲裁”或“电子仲裁”,这些名称显示了新仲裁的环境特点,在理解上也确实较直观。

二、网络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

1、虚拟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仲裁机构或指定了适用于纠纷协议的仲裁规则,那么根据指定的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要求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目的,是证明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可视证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认可书面仲裁协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这主要是考虑到书面仲裁协议在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协议的订立,确定仲裁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等重要问题上具有口头协议所不可比拟的功能与作用。但对于什么才构成公约所定义的“书面”形式,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网络文本)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构成“书面”形式,却没有统一理解。因此,法院是否接受通过虚拟仲裁做出的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也就成了问题。

2、虚拟仲裁协议的签字问题 虚拟仲裁协议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字问题。

与许多国家国内仲裁法一样,《纽约公约》除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外,还要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签字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是当事人对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传统签字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于统一文本上签字,这是《纽约公约》及世界各国所认可的签字方式。《纽约公约》也承认互换电报、电传的签字方式。因为当合同以电报、电传等书面交换方式签订时,双方当事人虽不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在同一文本上签字,但交换书面文件本身表示双方同意和协商一致。目前,在虚拟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是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实现的,它是网上协议当事人身份鉴别标志。在虚拟仲裁中,参与仲裁的各方之间很可能并不谋面,确认当事各方的身份、确认各方对协议内容的承认,就要借助电子签名了。虽然电子签名与传统手书签名都叫“签名”,但除了能确认当事人身份这一作用相同之外,二者之间从形式到认定上差别都很大,且没有什么内在联系。

网络仲裁也可以被称为是网上仲裁,利用现代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网上完成仲裁申请、立案、答辩、请求以及仲裁的审理和仲裁裁决等缓解或流程。由于网络仲裁的特殊性,目前仍受到冷落,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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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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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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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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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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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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