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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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
企业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

一、企业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但是,企业破产清算不是排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法定事由,如破产企业被举报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税收收违法行为且线索比较明确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行使检查权。只是,经检查后作出的纳税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限制。

取决于公司当地的税务部门,如果公司之前的账目没有问题,并且已经完税,那么可以注销,并且不再查账,但是,如果公司之前账目存在问题,或者某时间段没有完税,那么不予注销,并且会查账,经公司地方税务部门清算完后,才可以另立账目,从新计算。

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中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律师及其事务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受管理人委托担任破产案件的清算顾问或法律顾问。将会对破产清算中税收的依法处理起关键作用,或者对税收处理提供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咨询意见。本文以企业破产法和税法的一系列规范,探讨破产清算中欠缴税款、附加及基金的申报和确认、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以及破产财产变价及其他业务应缴税款的相应处理。

二、合伙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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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清算 税款的清偿顺序规定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财产相关税款的处理
(一)破产财产变卖必须缴税
1、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应付税款,除企业破产前欠税外,还包括:
(1)破产财产变价的应交税款;
(2)破产时或有税金,比如履行未完合同产品销售时应交税金、破产期间出租企业整体资产等收到租金时应交税金等。
破产清算中财产变现行为2003年最高法院召开破产工作会议时,专门就此作出说明,明确“破产变现应当缴纳相应税金”。
2、就破产税收实务而言,处置财产缴纳税金似乎成为破产清算的必然选择,因为出售商品、转让不动产以及以破产财产对外租赁,肯定有买受方、受让方和承租人,标的为货物、使用权的,买受、承租人必须取得有效发票才能凭以入账和在税前扣除;标的是不动产的,受让方既要凭有效发票办理过户领证,也要凭有效发票入账和计提折旧、摊销。这样,既然无免税或不应税的相应规定,处置、出租破产财产是依法纳税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二)税率适用
1、破产企业处置的应适用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是出售存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而且,包括在用低值易耗品和设备在内的各项财产,几乎都属于纳税人已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应适用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则进行处理。企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2、根据上述这些文件的规定,破产清算财产税款具体税款应该:
(1)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凡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或虽已抵扣但以后因故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出售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拍卖价,下同)÷(1+4%)×4%/2;凡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用过后出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出售所有存货,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破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国税函[2009]90号原文如此,作者注):销售除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所谓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销售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的税款处理问题一定要分情况来进行处理,并及时缴纳破产清算中变价财产的税款与税金,并了解所适用的税率来计算税款金额。然后来确定破产清算税款的清偿顺序,该顺序中第一清偿顺序永远是优先清偿人以及企业职工,这时尤为需要注意的。
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税收债权的申报。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进行申报。
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
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3、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4、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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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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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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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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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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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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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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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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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清算审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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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不一定只查近三年的账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查的是最少三年的账务。破产清算首先需要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在法院受理以后指派专门的人员或者组织来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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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广州的广告公司要破产了,想问一下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规定呢?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解答如下: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二)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
  
1、税收债权的申报。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
  
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3、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4、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三)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
  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但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比如,涉及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且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属于第一位的。
  
(四)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申报和清偿问题
  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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