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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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哪些情形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分割

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不能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过,法院按这一原则判决夫妻财产的前提是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分清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如何约定,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大多数人认为,约定夫妻财产会有损夫妻感情,所以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此时,应当认识到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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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得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形,也就是《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中提到的两种情形,《物权法》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本案中的刘刚属于其继母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在他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母患重病需要医治时,其妻程霞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刘刚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基于夫妻关系和谐和家庭稳定因素的考虑,刘刚最好还是认真地做妻子程霞的思想工作,于情于理于法使程霞接受并理解自己的想法,如若实在做不通程霞的思想工作,则可以诉至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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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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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目前的做法,因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推定此遗产一定属于继承人所有,当然不可能判决此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了,虽然明知这是继承人故意不行使继承权的行为,但是法律对此没有办法。
法律规定了另外一个救济措施,就是,即使夫妻离婚后,继承人直接才分割了此遗产房,那么另一方依然有权分割原配偶继承多的部分财产,这个规定是创新之举,赋予了离婚一方离婚后分割权,是对继承人怠于行使继承权的一个有力打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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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权,属于有效的,如您们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第三方如,是需要承担的。建议通过法定流程确认相关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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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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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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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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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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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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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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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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