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监管有什么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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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监管形式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又包括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劳动监督等。且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劳动者监督、企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社会保险监管有什么形式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相关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险实行监督。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和劳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1.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遵守财政法纪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也通过财政部门来控制,所以财政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

财政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水平是否与国家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相适应,是否适应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财政的日常监督以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为主,必要时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财政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控制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预算。

2.金融监督

金融监督是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金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政策监督,即监督社会保险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计划;投资过程监督,即金融管理部门在基金营运的选项、可行性研究、经济担保等环节实行必要的事前监督,以确保投资基金的安全;投资结果监督,即监督投资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下进行金融监督;另外,金融管理部门也可以定期或有重点地对投入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金融检查。

3.劳动监督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就必然涉及到国家的劳动政策,或者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必须在国家的劳动政策基础上开展社会保险。实质上,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劳动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劳动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而获得物质补偿是否符合劳动政策方面所规定的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负担能力以致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正常生活产生损害性影响;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社会保险所提供的物质补偿是否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结合劳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中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代表,其中也包括劳动管理部门的代表,因此,社会保险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监督。劳动部门的日常劳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有重点的专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社会保险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审计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的管理业务对社会保险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除监督的关系外,他们还与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有的甚至是利益关系。因此,行政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审计监督则是由审计部门进行的,它是专职审计机构,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没有利益关系,地位较超脱,因此,审计监督更容易做到监督的公正。故此,审计监督在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

从事社会保险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构和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在国家审计机构授权的情况下,社会审计组织也可以从事审计。其中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为主。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保险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或其他群众组织,借助舆论的作用影响,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它是一种群众性的、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监督,它没有行政监督的权威性,也没有审计监督的超脱性和专业性,但它符合社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因此也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产生重要的约束作用。

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劳动者监督、企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监管具有多种形式,主要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行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每个形式下还包括不同的监督范围和方法,能够更好的保障自然人的利益,也对社会保险部门以及其管理行为产生重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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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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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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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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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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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

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均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德国民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应由监护人自己为之,而且将全部职务或个个权限为转移,在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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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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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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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

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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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均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德国民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应由监护人自己为之,而且将全部职务或个个权限为转移,在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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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上述问题, 首先要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才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 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 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形式就是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合同违约责任。在物业管理不断走入市场化的今天,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正确认识,对于依法行使和维护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约定,可以是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就有权依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范围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违约方违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无权就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方违约同时受到损失和利益的,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其所受利益。赔偿损失,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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