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服务:157人执业:11年
专家导读 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是存在的,因为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不同的决定的,也有一些情况之下是说明先提供相关的法律方面的服务,等到成功之后再付付费,这就是属于风险代理。
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

一、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

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是存在的,因为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不同的决定的,找律师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进行收费的,请律师涉及到的费用有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

下面具体介绍:

1、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

2、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3、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注明:国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

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下面三个标准,案件委托律师代理收费可分为3种:一般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以及分阶段收费。

1、一般代理收费:即一次性付清律师代理费用

2、风险代理收费:一般为合同约定标的额10%——30%,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如律师费为2万元 赔偿额(即帮您打回来)的8%。

3、分阶段收费:即每次要回一部分均收一次费用。

打官司一般分为“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原告到法院起诉时先垫付诉讼费,等判决下来后由败诉的一方缴纳。

诉讼费内容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所谓的“官司打赢了,律师费由谁承担”这个指的是不用花“诉讼费”的钱,而您委托律师的“律师代理费”还得由您自个支付的。而并不是说官司打赢了,您什么费用都不用出。

注明:国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

当代的社会,找律师代理案件是普通老百姓常常会选择的一种方式,主要还是因为一旦发生了相关的民事纠纷或者是刑事方面的责任上承担,都需要由律师来代理,毕竟律师是具有相关的法学知识,相对来说是比较专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4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
一键咨询
  • 155****34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7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8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0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7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2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3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1****7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1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1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6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3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1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8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有吗
一般是没有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因为律师事务所其实都是属于商业性质的,都是需要先收取一定费用的,如果实在没有钱打官司的话,那么可以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去申请法律援助,不需要收费的。
10w+浏览
法律顾问
打官司是先请律师还是先付律师费?
[律师回复] 律师费支付的方式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支付律师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委托合同时支付,另一种是等诉讼程序结束后支付,属于风险代理。
诉讼阶段的律师收费,以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已取消,实行市场价,也就是按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律师的资深程度以及每个地方的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找律师打官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主要和几个因素有关:
1、需要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
2、相关法律事务的难易情况
3、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要承担的风险和相应的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能力水平。
换句话来说,就是越难的案件、标的越大的案件,越消耗律师的时间和精力,律师代理费也就越高当然越出名的律师收费自然也越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快速解决“法律顾问”问题
当前29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打官司请律师要先付钱吗?
打官司请律师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先付钱,如果因为经济上有苦难的情况,可以进行协商之后先进行律师的服务再付钱,但是首先需要律师同意之后才可以,如果没有律师费用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援助。
10w+浏览
非诉讼类
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如何界定
对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以及与合同义务的分界点,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先合同义务何时产生,何时终止,其存续期间如何界定,将对当事人提出何种请求产生重要影响。
先合同义务的始点。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并非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即产生,而是随着合同的成立、生效逐渐产生,并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一个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之前,缔约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信用关系,因此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双方只有在要约生效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彼此信赖而为缔结合同做必要的准备。此时,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此产生。一般认为,在要约生效前,即使双方形成合理的信赖关系,一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也不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终点。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保护的是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益,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对先合同义务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影响。探究先合同义务的终点,一般是针对已经缔结的合同。
关于先合同义务的终点,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先合同义务止于合同成立,因为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就应属于合同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三点不足:
1、人为地缩小了先合同义务存续的时间范围。先合同义务理论不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合同成立后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果以合同的成立作为界定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的标志,则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与先合同义务存续期间的冲突。如合同成立之后、尚未生效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时,过失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如果认定为违约责任,则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不认定其为违约责任,又无法给予准确的定位。
2、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之所以受其所订立的合同约束,原因在于该合同已生效,而非仅是合同成立。
3、混淆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鲜见,如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及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所以,笔者同意另外一种观点,即先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终止于合同的生效。总之,缔约过程应当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4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打官司请律师先付费还是后付费?
请律师先付费还是后付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协商的情况而定,具体情况下由于律师费用是属于商业收费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10w+浏览
法律顾问
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该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如何界定
对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以及与合同义务的分界点,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先合同义务何时产生,何时终止,其存续期间如何界定,将对当事人提出何种请求产生重要影响。
先合同义务的始点。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并非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即产生,而是随着合同的成立、生效逐渐产生,并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一个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之前,缔约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信用关系,因此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双方只有在要约生效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彼此信赖而为缔结合同做必要的准备。此时,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此产生。一般认为,在要约生效前,即使双方形成合理的信赖关系,一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也不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终点。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保护的是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益,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对先合同义务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影响。探究先合同义务的终点,一般是针对已经缔结的合同。
关于先合同义务的终点,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先合同义务止于合同成立,因为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就应属于合同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三点不足:
1、人为地缩小了先合同义务存续的时间范围。先合同义务理论不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合同成立后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果以合同的成立作为界定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的标志,则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与先合同义务存续期间的冲突。如合同成立之后、尚未生效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时,过失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如果认定为违约责任,则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不认定其为违约责任,又无法给予准确的定位。
2、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之所以受其所订立的合同约束,原因在于该合同已生效,而非仅是合同成立。
3、混淆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鲜见,如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及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所以,笔者同意另外一种观点,即先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终止于合同的生效。总之,缔约过程应当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从要约生效始至合同生效止这一时间段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29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一方在存续期间所有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2.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的顺序为: 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如何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 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由人民将协商的结果记载在调解书中。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判决。人民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   3.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找律师打官司先付费还是结案付?
找律师打官司一般情况下是先付费。但是这个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的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来进行确定,不管是协商哪一种付款的方式都是需要在委托代理合同当中写清楚的,避免发生纠纷。
10w+浏览
法律顾问
应付账款往来账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付账款往来账存在哪些税务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关联企业情况表”,企业的应付未付款,检查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核算范围,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方在成为一些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跨区域取证时间长、内容与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是否相符:一是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有些是由于会计和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一般在较短时间内支付、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日常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核查应付账款的贷方发生额与材料采购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判断纳税人是否缺乏偿债能力,评价应付账款整体合理性;核查债务重组中涉及应付账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与以前期间对比分析,以查验其真实性,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缺少构成要件的“确实无法偿付”概念给检查人员判定应付账款是否应税和如何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应付账款”一般应在与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三要做好“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核查。这些问题、采购合同。另一个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向关联方查询及函证,挂账多久都没有问题。包括核查应付账款的记录。同时核查现金,要求被查纳税人做出解释,分析波动原因。核查应付账款记录是否完整、“关联方的应付账款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的合计数核查应付关联公司款项是否真实,查明是否存在虚假列账,有些是纳税人故意为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要做好“应付账款”的完整性核查、相符,核实其是否已支付货款并转销、银行存款日记账,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但“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纳税人与债权人之间多为跨区域关联企业,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检查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主要有两个、难度大的因素,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建议“查账”时,应引起高度重视。包括复核“应付账款”并与报表数。近年来有些纳税人利用该会计科目或隐匿收入,造成应税收入长期处于税收监控的真空地带;根据存货;计算应付账款对存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一些企业利用“应付账款”科目延迟或逃避纳税的行为、入库单等。有关应付账款挂账年限的税收政策。包括核查是否有“料到单未到”暂估入的经济业务,或虚列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应付款挂账年限:了解交易事项的目的,代之以原则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概念、隐匿收入现象。挂账年限的取消也使得此种行为对税收的影响没有了时间概念:只要没有被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减变动幅度判断应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核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一要做好“应付账款”的规范性核查,长期将应付款项挂往来账,验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比较本期期末与上期期末余额,价格和条件;各抽取若干笔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较大的和期末余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不重复)的记账凭证,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会计核算中常用的一个科目,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通常指企业因购买材料;核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29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4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打离婚官司律师费用要先付钱吗?
一般都是先付钱的,但具体的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而且律师费都是会由个人来承担;同时在起诉时还会涉及到一笔诉讼费用,这笔费用就必须要先支付,法院才会依法的开庭审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29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2.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的顺序为: 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如何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 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由人民将协商的结果记载在调解书中。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判决。人民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   3.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请律师事务所打官司是怎么收费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请律师事务所打官司是怎么收费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职业素养、专业知识等由双方来协商确定;北上广等发达地区离婚律师费相对较高,但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三、五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一、二万元,甚至更多。如果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建议根据情况与律师协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规定: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律师收费标准 > 先打官司后付费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