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欠条签了也没用,是哪三种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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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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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虽然写了欠条,但是并没有收到款项,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欠条,借钱去经营违法活动所写的欠条,这三种情况下,欠条签了也都是没有用的。因此,书写欠条时要注意其合法性,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三种欠条签了也没用,是哪三种

一、这三种欠条签了也没用

这三种情况的欠条签了也没用:

1、签了欠条,款项没有实际支付;

2、威胁、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欠条;

3、借钱用于违法途径。

二、借条的格式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很大的,借条是把钱借出去,而欠条是欠了别人的钱,千万不要混淆,否则还款时会出现问题。遇到赖账的人更加难以处理。下面来了解一下借条注意事项。

借条正文内容要把从哪里借的,借的什么,数量多少,规格怎样,新旧程度,归还的时间和附加条件等都写清楚。

很多借款人写借条时金额就写个数字,比如150万很容易被盖为750万,所以这样是很不妥当的,因为数字很容易被篡改。而要写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陌)、仟(阡)”。另外注意日期也要大写而且比金额大写更加重要。

单独存在的“借”字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找别人借”,那就是借到的意思,另一个意思是“借给别人”,表达的意思是完全相反的。所以,在借条中,强烈建议把“借”字,根据情况的不同,写成“借到”或者“借给”,结合方向性词同时存在。下面说一下详细格式: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写清楚还款期限。利: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问债务人还款,特别是朋友之间借款的一个收款的理由。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从借据上备注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3年以内债权人必须主张债权(催收函签收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债权到期3年以后,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因此在书写欠条的时候要注意欠条格式的规范性以及欠条内容的合法性。一般如果是受到胁迫所签署的欠条,这种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是虽然写了欠条,但是没有收到款,这无效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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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免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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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款:除外责任为规定被抢夺、抢劫造成的人身伤亡,这是B条款中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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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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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非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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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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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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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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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了还款日期的
  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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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
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费用免责条款所列明的费用通常为间接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但费用免责条款并非绝对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从而取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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