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盐城市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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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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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盐城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是3368元,上限是16842元,但参保人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是用政府部门规定的社保缴费基数乘以社保比例计算的,而且对于参保单位来讲,参保单位是自行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
根据规定盐城市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一、根据规定盐城市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盐城市社保基数的上限按照16842元/月确定,下限3368元/月确定,社保缴费比例是: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9%,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7.5%,个人缴2%。

二、社保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社保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每年1月开始,参保单位应当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综上所述,虽然盐城市政府部门规定了社保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但是对于盐城市的自由职业者来讲,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缴纳社保费,参保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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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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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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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宅基地拆迁要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盐城宅基地拆迁要如何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盐城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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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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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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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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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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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16年盐城户口新政策,盐城市落户最新消息:随着2016盐城户口新政策推出以后,陆续引起许多盐城居民们的普遍关注。特别就是随着新户口迁移手续推出,人们对于相关的迁移手续产生了许多的不解,同时有助于本地区外地户口的居民,对这一方面的事宜有一个更多的了解,可以更加顺利的办理本地区的户籍,成为本地区的居民。2016盐城户口新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户籍政策实施之际,我们从中就了解到,此次的政策颁布就落实了,此前人们普遍性关注的大中城市或者是小城市,以及建制镇的兼顾问题,根据不同地区、城市不同的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进行差异性的户籍落实方案。总的来说,对于能够实施开放的城市,则需要开放,而实际情况不足的城市,则应该保持管控。从中就表达出,另外一层意思,那么就是以往的约束条件将会逐渐打破,这样也就将原来的门槛降低,让我国居民能够从这次的新的户籍政策中受益。2016盐城户口新政即将策推出之际,就已经有文件预示着,新的户籍办理准备表明了,现在只要在本地区内拥有一套房子,或者是定租在本地区的居民,只要想要申请成为本地区的户口,拥有一份稳定的收入,一旦条件符合则能够顺利定居、落户,免除繁杂的手续、过高的门槛,从而能够享受更多社会福利、教育资源等,从而能够真正的带动地区民生经济、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促进社会民生交流的作用,因此,必然会给本地各项公共事业带来更多影响。关键词:
盐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盐城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 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盐城农村宅基地拆迁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盐城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 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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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射阳社保新政策规定的缴纳基数是多少?
盐城射阳社保新政策规定的缴纳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不同的人员由于其工资待遇的不同,所认定的缴纳基数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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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滩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盐场的盐滩暂免土地使用税。不需要缴纳。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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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农村宅基地拆迁,能补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盐城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 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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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样的?
盐城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8%,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试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5%—12%,个人缴存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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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盐城户口社保和社保可以在上海缴纳吗
[律师回复] 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以下两种保险中选择。一种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盐城初次参保人员,可一次性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不超过10年),按年度正常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符合退休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上下限自由选择缴费基数(如盐城市区2015年7月—2016年6月上限为15446元,下限为2550元)。自由自业者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具体补缴及按年缴纳费用应根据户口所在地政策及所选缴费基数到窗口核算。手续可代办,办理时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大厅办理,如需要代办,一并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另一种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盐都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例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和参保资金到户口所在的的社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重中心申报参保,亦可到户口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直接参保,手续可以代办,代办人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目前城乡居保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有条件人员可多缴,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参加以上两种保险,上海缴纳的保险在离职后办理退休前可根据政策转移合并至盐城的账户。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政策缴纳至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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