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诉讼主体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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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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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空坠物诉讼主体包括: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上述所说的物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诉讼主体包括什么?

一、高空坠物诉讼主体包括什么?

高空坠物的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不能告我”,或者“没有实体权利,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3、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楼建筑开始兴建,高坠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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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人
从建筑物上扔物体或从建筑物上掉下来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非可以证明他不是侵权人,可能是造成该建筑使用者损害赔偿。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所有涉案高层建筑的住户都有受到损害的可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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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高空坠物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
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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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
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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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主体包括什么?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主体包括:建筑物的使用人、加害人以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是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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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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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法律主体是谁?
高空坠物法律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是使用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如果说确实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话,就直接由加害人来承担相关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之下,上述的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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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因为不小心砸到东西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具体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包括哪些方面的啊?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防高空坠物特制定本措施:
1、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宜发生在脚手架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等。五临边是指深度超过2的槽、坑、沟的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和框架结构楼层的周边;楼梯口的梯段边;尚未安装的栏板、栏杆的阳台、料台、挑平台的周边;临边的不安全因素很多,是施工中防止人、物坠落伤人的重要部位。
2、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专项事故方案,并监督实施。
3、施工单位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
(1)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能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受教育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验,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
4、施工现场必须在相应部位、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张挂,夜间设红灯示警。
5、在高处施工作业前,项目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应用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表示,盖建等以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派监护人监护,方可实施。施工完后按原防护归位,报项目主管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离开。
6、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在安装前必须编制安、拆施工方案,设备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阅签字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方可实施。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安装完毕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必须灵敏可靠,楼层门必须设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防护措施,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必须保证无障碍物。电梯轿箱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
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楼层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物料提升机上料口要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和安全停靠装置。各层上料通道口走道板要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用钢管设置防护栏杆,要求离地高1.
2、0.6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两侧及底部空隙。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
塔吊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必须灵敏可靠,不缺项。钓钩、卷扬机滚筒、上人护圈等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安装服枪装置,塔吊按拆队伍必须有资格证书,司机、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指挥必须采用旗语或对讲机形式指挥。轨道保证路基坚固、平整、有排水设施,枕木、道钉与螺栓、轨距偏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轨道设置极限位阻挡器。行走塔吊卷线器必须安全、可靠、灵活,保障接地、接零。塔吊与架空线路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高塔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隐蔽记录。两台以上塔吊作业必须有防碰撞措施,措施可靠。
7、移动式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及各类作业平台应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审批手续及验收同第六条)移动式操作平台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立杆底部和平台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平台应用坚实模板满铺,并设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架体应保持稳固,卸料平台及各类作业平台,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
8、脚手架、模板、吊蓝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审批手续及验收同第六条)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悬挂式脚手架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做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走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必须由项目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进行监护。
(2)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的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不得超出设计计算要求。
(3)吊蓝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选用钢材或其他合适的金属结构材料制作,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挂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蓝连接。
9、其他防护措施:如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各种临边防护,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封闭必须严密。电梯井口门高度不得底于1.5至1.8,电梯井内每个两层、不超过10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带。
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设置要求离地高1.
2、0.6两道防护栏杆必要的洞口应设挡脚板。窗口底于1.2设一道防护栏杆或系挂红色线绳示警。通道口防护棚及其他防护棚必须牢固,材质必须符合要求。危险地段防护棚必须设双层棚顶,其棚顶上下间距不小于200mm,板厚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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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谁?
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因为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不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况之下,那么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给予相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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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律师您好!我今年接了一个建筑工程,很怕遇到一些高空坠物,高空坠物风险包括哪些?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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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接了一个装修项目,现在居然不小心遇到高空坠物了,装修高空坠物范文划分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高空坠物无法知晓责任划分: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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