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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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四种情形,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并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的。
我国的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我国的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哪些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的流程是什么?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

2、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我国的取保候审的制度实际上在我国的刑事措施中是一项以教育性为主的强制措施,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诉讼的流程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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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取保候审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就题主所提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刑事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就由哪个阶段的机关负责。如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时案件又由公安机关负责了。此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要取得公安机关的认可,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但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同意;
作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当作好两手准备,若申请未获公安机关批准后,也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
PS: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我一直强调这样一个观点,是否给予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待遇,公检法机关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要想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极难,但我们并不能因此放弃对自由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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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去好朋友家打游戏,他经常去玩不是第一次,但是正玩着呢,警察破门而入,在他的朋友家搜出了大量毒品,原来他的朋友一直在贩毒,并且在表弟的包里也发现了毒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咋办,审查起诉阶段多久
[律师回复] 翻供从性质上可以区分为积极翻供和消极翻供。积极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原来的虚假供述而改作真实的供述,消极翻供则反之。由此又可以将翻供现象归纳为四种情况:
1、原供真实,后供虚假;
2、原供虚假,后供真实;
3、原供虚假,后供虚假;
4、原供半真半假,后供半假半真。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阶段也表现出不同的翻供特点:经济案件同其他案件相比,消极翻供的多;缺少人证、物证的案件较其他案件消极翻供的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死亡的消极翻供,推卸责任的多;被羁押后积极翻供的多,释放后消极翻供的多;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消极翻供的多;审结迅速的案件翻供现象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消极翻供多;消极翻供的针对性强,翻供焦点往往集中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情节上。

  在司法实践中,消极翻供现象较为普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编造事实,隐瞒真象,或者否认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否认犯罪事实是其所为,或者辩解行为时没有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犯罪形态上属犯罪预备、中止,把重罪辩解成轻罪等等,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翻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从主客观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六大因素:

  
1、畏惧心理。犯罪嫌疑人刚到案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后来意识到可能被判重刑而翻供。

  
2、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最初如实交待了罪行,而后又考虑到物证已销毁,又无人证,认为司法机关没抓住证据,产生侥幸心理而翻供。

  
3、舆论误导。羁押场所曾私下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法律、政策的误解和周围人的误导而翻供。

  
4、由于司法人员工作疏忽、工作制度不健全而泄露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知同案犯、关键证人死亡的消息后往往会翻供。笔者6年来办理的各类案件中,在押犯均知晓同案犯在逃或死亡的消息。有的是在从收审所向看守所转捕换押途中获悉的,有的是在羁押场所利用放风等机会探出消息。上述信息的获得很可能促成翻供。
5、司法人员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所收买,在押犯内外勾结进行串供、翻供活动;律师、其他辩护人的介入有时也带来负效应,少部分律师暗中授意、指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6、新刑诉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原则,对于犯罪证据不足的,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有机可乘而翻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我们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对于真假参半的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作好分析、甄别工作,以保证不枉不纵。要充分运用刑诉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紧密依靠群众,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证据,把每起案件都办成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的“铁案”。为制服消极翻供,我们应做好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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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侵占补偿款,被村里面的群众给告到了纪委,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找了律师处理案子,这里我主要是想问一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阶段的工作
[律师回复] 对此,《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三十八条(查阅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第三十九条(调查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3、第四十条(调查权)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4、第四十一条(调查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第三十五条(调查权)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6、第三十七条(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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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要多久
[律师回复]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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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行为人在检察院阶段想获得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行为人可能是判处管制这种比较轻的主刑或者更轻的只是被适用附加刑而已,或者是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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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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