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人名下的车子可以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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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担保人名下的车子是可以卖的,法律上并未规定担保人名下的车子不可以出售。作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或者是拒绝还贷款的,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助还款。
债务担保人名下的车子可以卖吗?

一、债务担保人名下的车子可以卖吗?

担保人名下的车子是可以卖的,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卖。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因为担保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所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可以转移财产。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债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在六个月之后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的也与担保人没有关系,担保人不需要还款。担保人名下的财产是可以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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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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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适用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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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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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妻子肖女士无共同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借款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肖女士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李先生与肖女士的共同债务。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也就变成合法的合伙关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其中任意合伙人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告知其余合伙人。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资或者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产生债务时,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二、合同义务转移中第三人如何认定合同第三人是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相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我国保险法、信托法、民法通则中也都涉及合同第三人,并对其参与保险、信托、代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却未进行定义并明确范围。虽然关于第三人的范畴问题存在认识不统
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认定合同第三人,须排除其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实践中,基于社会经济的目的,当事人可以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这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市场经济遵循的一般原则。合同义务转移,其含义并未严格将具有合伙个人身份的自然人排除在外。对不同合同关系下的身份进行分析,有利于合理解决认识问题,是案件审判方法的正确运用,也是公正司法的个案体现。
个人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5月,李先生为朋友的一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签字却把妻子肖女士(化名)卷进了一场官司。
该笔借款到期后由于李先生的朋友无力还款,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将李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夫妇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上,对于李先生的妻子肖女士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争论激烈。李先生对自己应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但其与妻子肖女士认为,该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仅为李先生个人的担保债务,因此,作为妻子,肖女士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丁先生则竭力主张李先生夫妇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3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担保人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债权人丁先生人民币2万元,同时驳回了丁先生要求肖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那么,以丈夫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妻子肖女士无共同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借款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肖女士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李先生与肖女士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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