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设备维护技术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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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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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验室设备维护技术合同的内容有供方和需方相关的身份信息,同时需要在合同当中具体写明供方需要进行的相关设备维修服务内容、以及修护设备的地点。然后需要写明在供方完成服务之后需要支付的相关服务款项。
实验室设备维护技术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一、实验室设备维护技术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供方:某某(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某某(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民法典》,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需方向供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达成如下技术合同协议:

1、 设备维护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 维护地点:某某地点

3、 交货期:收到预付款后20天(遇法定假日交货期顺延)。

4、 付款方式:

a) 合同签订后由需方向供方预付3000元。

b) 余款1000,需方一次性付清给供方。

5、 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6、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保证不低于国家和企业的有关标准要求。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供方所交付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供方应负责包换或保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货款,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 技术参数: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8、 现场验收:乙方交付的产品到达现场,必须交由甲方现场监理按照合同对数量,型号和设备外观等进行验收,验收后方能进行安装。

9、 违约责任:按《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某某

乙方(公章):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围可以跟根据排除技术合同来得出,以下是技术合同的分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只要不符合该四个类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围可以跟根据排除技术合同来得出,以下是技术合同的分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只要不符合该四个类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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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技术合同认定,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技术合同认定办公室
[律师回复]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事项代码:0165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办理机构为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技术合同的形式审查、受理和审定工作。
  
  
(二)审批内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法律效力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申请人可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2.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3.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4.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和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发生变更,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材料通过市技术市场办下设登记处形式审查后,由市技术市场办受理;申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材料提交登记处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机动车强制性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从道路准入的环节就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机动车检验还要保障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查明肇事车辆,救治伤员,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是为了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身份,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所必需的。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落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这一险种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有重要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所以明确规定除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增加其他条件,是为了防止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时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搭车收费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的,增加群众负担,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要求增加其他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拒绝,车辆检验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机动车所有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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