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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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执行的申请撤回以后,如果对方还是没有履行义务的话,还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分为程序性的权益和实体性的权益。申请撤回只是程序性撤回,并不代表实体性的权益撤回。
关于撤回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可以。

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应允许其撤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引起案件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申请执行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请求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之分。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其权益。实体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请求。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只是暂时放弃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即无需法院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放弃实体上的权利,因此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撤销执行申请只是当事人表明暂不需要依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其权利,而义务人只有在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只要申请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仍应受理,这样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撤销执行申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反之,如果在债权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法院不再受理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当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担心在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由于各种原因答应对方先进行撤销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在撤销以后,对方并没有执行义务,那么这个时候,申请人是可以再次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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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申请后还需要再次申请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实践中,有的申请执行人在经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到申请执行,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执行应否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执行人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且当事人重复申请的行为,势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因此,原则上不应再受理此类案件。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未向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仍应受理,理由是: 申请执行是债权人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请求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之分。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其权益。实体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请求。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只是暂时放弃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即无需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放弃实体上的权利,因此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撤销执行申请只是当事人表明暂不需要依靠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其权利,而义务人只有在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只要申请人未向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仍应受理,这样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撤销执行申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反之,如果在债权人撤销执行申请后不再受理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后可以再次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再次吗?答案是肯定的。 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裁定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管辖。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 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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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撤回后再次申请吗?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不约定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自己已经满足了强制执行条件的材料。如果对强制执行撤回后再次申请吗依旧不清楚,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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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撤销强制执行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民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你未申请执行原判决,已丧失原判决的强制执行权。
你可向重新,要求双方给付子女抚养费。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反映,人民应及时处理。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给付期限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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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撤销后,还能申请再次执行吗?
[律师回复] 公民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你未申请执行原判决,已丧失原判决的强制执行权。你可向重新,要求双方给付子女抚养费。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反映,人民应及时处理。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给付期限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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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反映,人民应及时处理。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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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给付期限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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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简单的说就是借钱不还,这个是要引起重视的,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那么失信被执行人怎么撤销人民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前撤销信息,办法就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即该还钱还钱,该处理处理,完成以后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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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后再申请强制执行还要收费吗
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收费,不过强制执行的收费标准并不是固定的,比如在没有执行金额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费在50~500元不等。关于撤销申请后再申请强制执行还要收费吗这个问题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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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失信被执行人被撤销了,多久可以申请再次申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简单的说就是借钱不还,这个是要引起重视的,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那么失信被执行人怎么撤销
人民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前撤销信息,办法就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即该还钱还钱,该处理处理,完成以后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
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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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申请后还能再申请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实践中,有的申请执行人在经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到申请执行,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执行应否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执行人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且当事人重复申请的行为,势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因此,原则上不应再受理此类案件。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未向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仍应受理,理由是: 申请执行是债权人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请求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之分。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其权益。实体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请求。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只是暂时放弃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即无需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放弃实体上的权利,因此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撤销执行申请只是当事人表明暂不需要依靠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其权利,而义务人只有在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只要申请人未向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仍应受理,这样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撤销执行申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反之,如果在债权人撤销执行申请后不再受理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撤回上诉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回上诉能申请再审。 在上诉期内,可能先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以上诉期届满前最后一次表示为准,一般要求提供书面上诉书,如果超过上诉期可以进行申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一审或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提起再审之诉,再审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院撤诉后再次申请再审申请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怎么向最高申请再审
一、提交诉状的形式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
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
1、刑事申诉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诉期限
1、刑事申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再审立案意见》
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管辖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审查处理。未经终审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或上一级人民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五、申请再审驳回之后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再审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但可以向申请抗诉。民事诉讼再审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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