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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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进行审批,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提交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需要进口的一些物资清单等相关证件,除此之外,投资合同、编制的章程都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
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是什么

一、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是什么?

外资投资项目,要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二、外资企业有哪些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总的来说,外资企业的投资流程是比较繁琐的,对于外资企业来讲,想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需要先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行审批,如果企业涉及的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必须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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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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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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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流程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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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增资申请流程
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提交文件:
1、增资申请报告
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
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
4、董事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
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
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
5、外汇登记证原件
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
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
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第四步: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步:凭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正式的增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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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增资申请流程
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提交文件:
1、增资申请报告
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
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
4、董事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
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
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
5、外汇登记证原件
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
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
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第四步: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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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汇登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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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是怎样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2、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3、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1)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2)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3)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4)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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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流程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流程是:召开股东会、设立验资账户、出具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审查等,对于公司企业增资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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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2、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3、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1)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2)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3)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4)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我想了解一下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是怎样的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
[律师回复]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应成立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注
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参考式样1;
3、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注4——参考式样2;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
7、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属提前终止经营的,提交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果注销企业在本市有对外长期投资的,提交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已处理完毕的证明;如注销企业在本市有下属分支(办事)机构的,则还应提交所有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注
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注
2: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 注
3: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写明同意公司变更某登记事项及修改合同和章程;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会成员签字,董事会成员签字人数应符合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方能通过,故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字才能生效。 注
4: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1)清算工作的步骤 简要写明清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分为几个阶段进行清算,每个阶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
(2)公告情况 主要写明本公司四十五天前已在报纸上完成公告。
(3)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截止 年 月 日止,××公司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共有总资产 万元,总负债 万元,净资产 万元。 ?资产及债务的处理情况 主要写明资产及债务的处理结果。
(4)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所有债务清毕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应按各投资方的投资比例说明分配结果。
(5)承诺 本清算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具体样表见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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