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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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两种,公益诉讼是在执行司法救助。如果没有能力或者经济条件请律师的话,可以向政府的相关部门申请公益诉讼的。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什么?

一、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什么?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二)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和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三)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四)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五)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公益诉讼的主体是谁?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一)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二)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三)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公益诉讼的特点是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特定的人,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了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和个人等。公益诉讼可以帮助我国实现法律上的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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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在法律上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一把按照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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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2.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
3.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4.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5.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6.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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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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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益债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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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什么叫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什么叫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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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范围包括什么?
商标诉讼范围包括什么:受害人认为被告存在使用他们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利,制造了粗劣的产品,并损害他们权益的,有些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却在无商标的前提下就售卖的,或者冒充有此商标售卖等情况,如果是涉及到商标评审工作的案件不被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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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非讼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讼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询
通过法律咨询,才能达成委托人对律师的理解和信任,双方的委托关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说律师咨询是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人格的充分展现,是每一个律师都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咨询是狭义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托关系的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有偿的法律咨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机关、企事业位的法律顾问,依法向顾问单位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参与内部规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动策划、涉法文书审查、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适时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特点,以便对其运作实行全程的法律监控,确保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三、办理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包括律师在顾问单位办理合同事务和接受委托处理专项合同事务两种情况,它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内容之
一,是律师的工作重要性和律师责任严格性的统
一,在处理时来不得半点的疏忽大意。合同事务的范围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其办理过程包括方案制定、合同起草、招投标组织、商务谈判、条款议定、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修改和解除、履约过程中纠纷的处理等环节。因为不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它合同,都与当事人都有密切利害关系,在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的资源调配和发展方向都要围绕合同进行,个别重大的合同甚至会影响到委托人的甚至生命存亡,处理起来不可不慎。
四、接受委托对某一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
在委托人的生产、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委托人自己又因为没有专业知识,不能处理或无权处理这些问题的问题,这时候他们会选择委托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专业的意见,作为他们决策的依据,其中聘请律师为最常见。律师接受委托从事专项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和结果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种业务其实是律师法律咨询的扩张和深化,但它比法律咨询显得更正式、更专业,后果也更严重。
五、办理交涉和谈判,主持调解和参与和解
在社会活动中,委托人的相对人由于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对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轻视,会凭一时的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这时候委托人可以聘请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从法律的角度告知其继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停止侵权行为和其它不当行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直接与相对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涉,主持调解或参与和解,以达到不诉而解决纠纷的目的。
六、代为办理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一般都有严格的程式规定,欠缺法定要素的法律文书可能会被人民法律判决无效或撤销;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会因格式的不对被发回。……所以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拟定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书,是律师工作的内容之一。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非诉文书,内容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
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按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注册、签订行政合同、参与行政仲裁,在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处罚时,代理行政相对人听取的权力告知和违法内容告知,代理委托人进行辩解,申请并参与听证、提出行政复议,对国家的违法行为提起控告、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等,在必要时还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八、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
仲裁虽然从形式上与诉讼非常接近,但是仲裁的性质却与诉讼大相径庭,它没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而是以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信誉度作为生存的基础。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仲裁将成为更多委托人的选择,律师依法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机会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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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律师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非讼律师业务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询
通过法律咨询,才能达成委托人对律师的理解和信任,双方的委托关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说律师咨询是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人格的充分展现,是每一个律师都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咨询是狭义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托关系的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有偿的法律咨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机关、企事业位的法律顾问,依法向顾问单位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参与内部规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动策划、涉法文书审查、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适时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特点,以便对其运作实行全程的法律监控,确保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三、办理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包括律师在顾问单位办理合同事务和接受委托处理专项合同事务两种情况,它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内容之
一,是律师的工作重要性和律师责任严格性的统
一,在处理时来不得半点的疏忽大意。合同事务的范围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其办理过程包括方案制定、合同起草、招投标组织、商务谈判、条款议定、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修改和解除、履约过程中纠纷的处理等环节。因为不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它合同,都与当事人都有密切利害关系,在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的资源调配和发展方向都要围绕合同进行,个别重大的合同甚至会影响到委托人的甚至生命存亡,处理起来不可不慎。
四、接受委托对某一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
在委托人的生产、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委托人自己又因为没有专业知识,不能处理或无权处理这些问题的问题,这时候他们会选择委托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专业的意见,作为他们决策的依据,其中聘请律师为最常见。律师接受委托从事专项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和结果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种业务其实是律师法律咨询的扩张和深化,但它比法律咨询显得更正式、更专业,后果也更严重。
五、办理交涉和谈判,主持调解和参与和解
在社会活动中,委托人的相对人由于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对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轻视,会凭一时的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这时候委托人可以聘请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从法律的角度告知其继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停止侵权行为和其它不当行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直接与相对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涉,主持调解或参与和解,以达到不诉而解决纠纷的目的。
六、代为办理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一般都有严格的程式规定,欠缺法定要素的法律文书可能会被人民法律判决无效或撤销;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会因格式的不对被发回。……所以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拟定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书,是律师工作的内容之一。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非诉文书,内容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
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按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注册、签订行政合同、参与行政仲裁,在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处罚时,代理行政相对人听取的权力告知和违法内容告知,代理委托人进行辩解,申请并参与听证、提出行政复议,对国家的违法行为提起控告、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等,在必要时还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八、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
仲裁虽然从形式上与诉讼非常接近,但是仲裁的性质却与诉讼大相径庭,它没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而是以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信誉度作为生存的基础。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仲裁将成为更多委托人的选择,律师依法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机会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的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即《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的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即《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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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当事人受益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信托当事人受益人的范围包括: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所谓特定的受益人是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的,如果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经济利害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可以使委托人为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那么这种信托可视作私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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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包括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 人身关系案件。3、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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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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