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特点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原告是不特定的群体,一般跟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较广,在民事、行政或刑事犯罪活动中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和协助。
公益诉讼特点主要有哪些

一、公益诉讼特点主要有哪些?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三、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被诉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

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第十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像是污染环境这种行为,侵犯到的肯定是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民众都有可能会因为环境污染从而导致身体健康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4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益诉讼特点主要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5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3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1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2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5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35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6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2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5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0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8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2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8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事公益诉讼特点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特点是投诉是作为提起公益,诉讼必须要有的前提,其次就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固定的,并不是任何人都是可以提出诉讼的,检察机关还有就是相关的组织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特点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特点包括立案范围的公益受损性、诉讼人的唯一性、诉前公告的非必要性、诉讼请求的具体化以及起诉方式的灵活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近代新出现的一种诉讼方式,预警人们开始对公共环境和公共社会的爱护,促进生态和社会和谐。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离婚案件诉讼特殊性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予受理的情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的除外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如果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离婚判决书二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终结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特点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特点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件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还是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三、公益诉讼的分类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介绍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法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4个特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有显著的预防性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对象特殊性。
10w+浏览
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公司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金钱债务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金钱债务金钱债务,又称为金钱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
二、履行金钱债务是应注意哪些问题由于此类债务给付的标的本身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货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转化为其他债务或者以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取代继续履行。所以《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国法律虽一致规定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金钱债务,即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即或因不可抗力,也只能免除其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债务。
(二)金钱债务不可能发生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如违约方拒绝履行的,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依有关法律规定,如违约方违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违约方应当支付时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利率一般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在这里,债务人虽然支付了一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但是支付的方式、地点、时间或者金钱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合,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的,也是违约行为。
(三)在现实生活中,因违约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可能会给相对方造成间接损失,如损失订约机会等。对此,违约方是否应该赔偿呢应当认为不能赔偿。其理由是:金钱具有高度流通性,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相对人可通过其他方法融通到资金。
(四)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立,违约方仅负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而不赔偿相对方的损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有一定的区别,其主要的特征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
10w+浏览
居间交易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居间交易的特点居间交易的主要特点,其
一,居间交易是一种中介易。一般来说,居间商对交易双方的经营效益往往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只起穿针引线、搭桥挂钩、为交易双方说合折衷的作用。其
二,居间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小的交易。采用居间交易,经营者一般不取得商品所有权,也不通过商品购销活动取得进销差价,而是通过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行为获得收入,即从居间交易额中取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其效益取决于成交数量、次数和金额。其
三,居间交易是一种形式多样、灵活方便的交易。居间交易既可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也可以直接出售或委托出售,还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地区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表(总代理)、或享受委托人给予的商品专营权利(独家代理)、或为委托人在当地市场招揽生意(一般代理)。
二、居间交易的规则运用居间交易方式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间商对自己的信托行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其
二,居间商接受委托的目的和要求,以及代购、代销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同时要确认所接受的委托商品或财产是委托人所能支配的。其
三,居间商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居间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委托方进行交易活动。其
四,居间商从委托方取得占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佣金,当委托人不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时,居问商可以扣押委托人的资产。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公益诉讼特点主要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