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连续犯的概念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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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连续犯的概念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在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作为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此时如果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刑法连续犯的概念包括什么?

一、刑法连续犯的概念是什么?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连续犯也可指代某人在处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问题,而自身没有察觉。

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

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第二,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二、连续意图的形成

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这是由前述两个特性派生的连续意图的又一重要属性。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有:

1、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形成之前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支配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如出纳员某甲在偶然发现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疏漏之处,认为有机可乘,遂将8000元公款窃为已有,此后某甲产生利.用财务制度混乱连续实行贪污行为的意图,并分7次窃得公款60000余元。此案中,某甲贪污8000元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就不是后来构成连续犯的贪污犯罪的组成部分。

2、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及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3、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其形式大致有两种:其一,在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既定犯罪实施过程中,产生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及相互犯罪行为,不论原既定犯罪是否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故意支配的犯罪不属于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原既定犯罪依然构成连续犯。其二,在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既定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产生另一特定连续意图并转而实施另一性质的连续犯罪,行为人侵构成两个触犯不同罪名的连续犯。

总之,凡与特定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构成的犯罪均不属于特定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和法治水平的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越来越详细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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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如P2P的平台(人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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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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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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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发生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情形。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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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股东权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资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的出资。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最后,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终止,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自然为必要程序。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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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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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格式条款寥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应当注意的是,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拟定出来,而不在“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的特点,则相对人在确定某一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用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人过于苛刻。
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由于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与条款的制订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而不是为特定的某个相对人所制定的。如果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而起草供对方承诺的合同文件,仍然是一般合同文件而不是格式条款文件。当然,在不特定的相对人实际进人订约过程以后,他事实上已由不特定人变成了特定的承诺人。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将要适用于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因而,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是不特定的,这就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相对人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韵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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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股东权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资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的出资。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最后,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终止,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自然为必要程序。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分类
公司清算的最基本分类是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所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理论上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实现,而且往往还存在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否则,如果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
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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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罪的概念包括什么?
行为犯罪的概念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我国的目前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作为是行为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犯罪行为人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但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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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有哪些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分类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

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的民事主体,要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使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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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有哪些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分类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

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的民事主体,要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使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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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的概念和与连续犯的区别?
简而言之集合犯就是指同一个作案人采取了时间上不连续的不同作案,但不同的作案最终触犯的又是同一个罪名。集合犯和连续犯的区别就在于连续犯的犯罪时间是有要求的。也就是他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这个时间不能间隔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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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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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生活不下去了,现在不小心犯了抢劫罪,已经被公安局抓了。我就想了解一下抢劫罪概念与构成特征包括哪些啊?
[律师回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侵犯客体的双重性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区别的主要标志。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由于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财物,因此,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杀死被害人,应以抢劫罪论处。这就是说,暴力方法包括故意杀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例如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或者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而采取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作抵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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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包括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的保护。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分类的规定中,知识产权是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三方面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者要拿起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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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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