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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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有义务阻止危险的发生,却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是具有防止危害发生的人。通常来说,犯罪构成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什么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

一、什么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有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具体说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完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相对于纯正的不作为而言,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的行为。因而不作为是行为人为达犯罪目的而采用的手段,该手段的采用是犯罪体现的形式之一,比以作为形式采用的手段更为隐蔽。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之中。

2、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该法益危险状态的形成具有必然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力”。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能独立成罪,也不能被另一罪名所完全包容。

4、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时,法益危险状态会必然、至少是符合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地发展为法益现实的危害结果。

5、行为人明知法益危险状态的存在且有采取积极行为以避免法益危害结果出现的现实可能性。

二、不作为犯的实质特征有什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质特征,是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它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行为的性质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其二,行为的方式虽然是不作为,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如杀人罪,可以由刀砍、枪击等积极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给吃穿,致使被害人冻饿而死等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构成。

其中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杀人罪的,即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所谓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施作为的犯罪。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是不作为的;就犯罪的行为方式而言,虽然是不作为的,其能犯的罪名确实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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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新出台的“解释”有九个条文,共规定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等8个方面的问题。
通称的非法集资罪通常包括两个罪名: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2条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解释”在第四条当中明确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禁止房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集资行为
为方便办案机关理解和掌握,经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二条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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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等四种情形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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