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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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听证申请的规定是:我国的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如果是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果利害关系人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行政听证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听证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听证案件的名称;

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

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

⑥证据调查的内容;

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由此可知,政府行政机关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听证会,主要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对个体申请人只要举证事实清楚一般不会组织听证会,但有告知的义务。

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必须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话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此时我们应当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是否具备,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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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朋友涉及一场有关行政处罚的关系,但她的家人并不满意行政处罚,申请重新审判,并且将会去旁听。请问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听证申请人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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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被告上法庭,父亲想申请行政处罚听政,请问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走程序?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申请听政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办事机构: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需办理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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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不服当地机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要求进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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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几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一般会在3日之内进行提出。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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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对于公安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我听朋友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想请问下什么的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社会的现代化导致行政职能日益复杂,伴随而来的是大量行政争议的产生,仅靠行政手段解决这些争议是十分困难的。世界各国一般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两种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这在中国被称为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法律规定,选择何时通过行政官司解决行政争议。
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复议申请人处于相对的法律地位,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复议申请人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
以上便是什么的行政复议的相关回答,对于行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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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听证吗?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听证,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议是可以申请听证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来进行认定,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是不可以公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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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缴税的时候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了我的损失,现在我想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听证用房面积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申请人名称:____食品餐厅
被申请人:_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暂扣我单位《营业许可证》30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今年___月___日,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食品安全法》为___公司制作绿豆糕,后发生食物中毒情况。被申请人仅根据当天的检测报告便做出此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完全正确,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检测所用的样本过于片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申请人制作的绿豆糕远近驰名,被大众所喜爱,并无任何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而12月2日的检测样本具有偶然性,不能以此作为裁定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理据。
二、所做处罚不适用
申请人只是出于自身的纰漏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因而并不应该处以停业30天这样的行政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多瑕疵,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____食品餐厅(印章)
20___年___月___日
我朋友在申请行政复议,他告诉我要开听证,他很紧张,我问下行政复议是否开听证呢?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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