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争议可以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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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行政争议是不可以仲裁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行政争议一般属于国家管理争议不能随便仲裁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于行政争议可以仲裁吗?

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作出必须要遵循程序合法、主体合法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明确等规定,此时如果我们对于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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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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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4、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仲裁委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如何区分 一、人事仲裁与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 根据《省仲裁暂行办法》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1年后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所以国家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人事仲裁解决。 仲裁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④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发生的争议等。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基本相同的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均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管辖制度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代表、聘(任)用人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和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实行属地管辖。 四、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均有司法救济权利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如对相应仲裁机构作出的的裁决不服,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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