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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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安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企业或个体户,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形,责令工厂停产、停业等情况。
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什么?

(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2、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4、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单独提起和一并提起两种。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情况没有争议,受害者可以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该行为存在争议,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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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1、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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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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