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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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进行行政制裁,它是一种行政制裁的形式,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法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是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主体在法律特定的行政管辖权内,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一般违法行政的管理相对人(被管理的组织或自然人),依法所作的一种制裁。制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三、行政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就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在制度上体现为: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在制度上体现为:一是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凡是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应当是事先公布的;二是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做出行政处罚的,虽然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但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4.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5.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处罚权。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体现职能分离的条款。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此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规定,也体现了监督制约原则的要求。

行政处罚指的就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进行行政制裁,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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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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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注意事项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对涉事单位及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处理,将其列入办理假户口黑名单,同时在社会征信系统里作不良征信记录。对于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民警向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宣传,要珍惜自己的信誉名誉,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我市户籍准入政策中,凡涉及随迁子女的,其普通高中学生高考招生报名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照高考当年省招办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的政策是:
1.截止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截止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应满3年。
2.考生户籍未转入者,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具体情况,请咨询各级教育部门。
(三)为了让群众少跑路,各公安分局可以参照目前身份证办理中,在群众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以邮政速递等方式将准迁证等户口证件寄给群众。
你好,朋友之前犯了错,现在需要接受处罚,想要问一下内部审批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范文件要求,结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审批责任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指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是指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数额在50元(不含)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行政处罚数额在1000元(不含)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包括依法决定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一般性处罚案件及重大处罚案件。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处罚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外称为一般性处罚案件):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五十平方米以上,单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四)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其它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五)对县处级以上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实施审批责任制。一般性处罚案件由承办案件的中队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加盖“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后按法定程序执行;重大处罚案件由执法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局法制机构审核,经听证程序后,上报听证意见书,由局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案件的,应当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审核案件重点:
(一)依法审核案件:
1、是否属职责范围;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是否准确;
4、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是否确凿、完备、符合证据规则;
5、处罚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6、办案、调查、送达等程序是否合法、符合法定程序规定;
7、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公正。
(二)依据市执法局有关执法政策和各项制度审核具体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审批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时限,即自立案之日起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止。一般性处罚案件应在一周内完成;重大处罚案件应在十五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应经局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统一加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用章时应登记案件编号,并留存一份处罚决定书备案。
第八条 局负责审核的一般性处罚案件,由局负责统一编号。其编制格式为“徐执法 罚字[2009]第1号”。
第九条 对被处罚人未按期履行的处罚案件,在法定期限界满后,由执法单位上报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名录,自上报之日起二周内,由各执法单位负责再次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通知被处罚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被处罚人在此期间自愿履行的,由各执法单位报结案后,不再给予申请执行;如被处罚人变更,各执法单位应查实,并将具体情况报局法制机构。二周后,由局法制机构统一报请辖区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一经立案,不得擅自撤案。
第十条 处罚案卷归档及交接。各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归档重大处罚案卷卷宗、一般处罚案卷卷宗,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备案表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市执法局应当加大对局属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指导、培训工作,加强备案审核力度,及时发现问题,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属普遍性问题及时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通报全局。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责任制,凡出现错案的,按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以上条文都是有关内部审批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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