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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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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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管理人就是在破产处理过程中,由法院指定和监督相关人员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的人员,有关破产的具体执行情况,也是需要基于实际的破产原因和法律规定来处理的。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一、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二、《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对于破产管理的具体事项,一般是涉及到企业破产时所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对于有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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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破坏选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
(1)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下罚款。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破产重整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的含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的含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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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是什么意思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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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均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和解程序。 (二)重整制度的特点 1.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虽可积极拯救企业,但其程序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社会代价较大,因此,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均将其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即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 2.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5.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 6.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批准。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7.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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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优先债权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优先债权是什么意思
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税收
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债权 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

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 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 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工资
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但各国 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例如,有的国家将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雇员的范围内,他们的工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破产法第507节的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则将管理人员排除在雇员的概念之外。
关于工资享受优先债权地位的理由,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有人认为,从整体上看,在商业交易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谈判力的不同。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不能获得担保,不能坚持要求获得偿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破产法的特别保护。另外,雇员往往不希望雇主破产,即使他们考虑到雇主破产的可能性,由于所处的地位,他们也无能为力,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有人认为,雇员不能像商业交易中的其他债权人一样,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是获得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人估计企业破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他们往往会低估这种可能性。可以将此概 括为:易受认识偏见和感情因素的影响、缺少应变能力和有限的监督能力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区别开来,因此对其给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破产债权登记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是指和清算组依法对清算企业〔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负债所进行的受理申报和清查核实工作。
破产债权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相关知识拓展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 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 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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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破产什么意思
被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被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其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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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 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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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 什么是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 破产宣告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一、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企业法人受破产宣告并不当然免除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破产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从而使他们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20条规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财产的过失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也加以明确: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三、破产宣告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管制是什么意思,管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什么是管制所谓管制,指的是由人民判决,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或监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 二、管制有哪些特点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很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的判决归人民,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管制从裁决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体现了轻刑轻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对严格依法判决的要求。 第 三、管制适用对象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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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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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朋友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破产了,本来挺好的后来被合作伙伴骗了,我想问下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分别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重组的意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 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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