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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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指示交付是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指的是没有权利处理被他人委托占有的财产的人,可以将此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必须出于善意的原则。这个时候受让人就获得了这笔财产的权利,而原来的权利人则丧失了对这笔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吗

一、关于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吗?

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其必定会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出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对较弱,但也因为如此,才更能够显示出公信的效力强度,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出让人权利外观的理解,增强了其对出让人的信赖,从而与之为交易行为。

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的公信力,对于否定论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片面的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并不违背善意取得公信力的本质特征。

二、到底什么才算善意取得?

国家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请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是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的,首先是必须出于善意,而不是恶意或者是带有目的性的。其次必须是以合理的价格来进行转让,不能过低或者是过高。一旦善意取得,那么原来的财产就归受让人所有。而原来的权利人就丧失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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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具备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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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质权的条件,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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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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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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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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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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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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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对指示交付的规定是在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时候,如果第3人实际占有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要求第3人把动产交给受让方,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动产或不动产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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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但是必须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才可以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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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张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债权提供了担保,在该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并已办理了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2008年8月,胡某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名下的房屋为其所有,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确实属于胡某,故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胡某。2009年9月,胡某将李某和银行吿上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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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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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笔者倾向于
第二种观点,该案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始含义只适用于动产,取得之权利类型也仅限于所有权。然而,我国物权法通过后,对于传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张。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三、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本案中,李某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已由2008年的判决所确认。但在抵押权设立之时,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记错误,在其记载事项中,登记的所有权人正是李某,李某进行了无权处分行为,将其名下的房屋为担保张某的债权而设立了抵押,而银行系善意第三人,其信赖登记簿上的错误登记,并且设立的抵押权已进行了登记。故,笔者认为本案符合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银行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抵押权。至于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胡某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向李某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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