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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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书写应当包括:买卖合同的代理词的具体内容、买卖合同的纠纷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的依据等。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xx年xx月xx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瑶海家居博览中心商业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方像大型商业信息管理系统V3000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xx年xx月xx日送货,并于xx年xx月xx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xx年xx月xx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 月 日

我国的买卖合同签订是我国的民事合同常见的类型之一,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买卖合同的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签订的程序等,避免买卖合同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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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反诉原告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及反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和本案证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与反诉原告一同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即反诉原告)在1997年12月份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万元后,其余管理费至今未缴,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推脱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这严重歪曲了事实。根据讷河市体委原主任门永生的证言证实,被告在1997年12月缴纳了1.2万元的管理费后,1998年因大雨连绵,水上乐园无效益,体委并没有向水上乐园收费。而此后也从未有人向被告讨要管理费。在水上乐园实际经营两年之后,第三年刚开业,就发生了电缆损坏,因此,原、被告于2000年5月15日达成《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补充说明》,该说明以第二至第五阶段管理费进行顶抵,以弥补水上乐园的损失。但原告却对崩坏的电缆未进行修复,补充说明签订后,被告仍无法营业,损失仍然在扩大。所以,被告的损失是无法用免收管理费得到弥补,被告据此没有缴纳尚欠的第一阶段的管理费1万元,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之后也未从未要求被告缴纳这1万元管理费。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公益事业,但令人可笑的是2009年讷河市政府在没有建好新的运动场所的情形之下,就将该运动场拍卖用于商业开发,何言是为了全民健身运动,实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
门永生的证言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被告游泳池是在体育场沼泽地里兴建的,对土地使用面积没有划分,也不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来计价的,对于被告占用的土地面积予以认可。实际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和对被告多占用土地的认可。
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8万元,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作为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合格的场地条件以及保障场地营业所需水电等基本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即在被反诉人允许他人堆放材料并导致游泳池供电电缆被严重损坏后,有义务立即进行修复以保障反诉人的正常营业需求。但是,被反诉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反诉人从电缆被损坏之日起被迫停止营业直至今日。尽管反诉人多次催促,但被反诉人至今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反诉人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反诉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且由于是被反诉人的行为造成电缆的损坏,被反诉人亦有义务负责修复,否则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因被反诉人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损失额为实际投入总额扣除实际经营年限应占的比例份额,即以投资总额减去反诉人实际经营3年所分摊投资额加上这部分投资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这些损失都应由被反诉人赔偿。至于经被反诉人授权,由其下属单位讷河市体校与反诉人就电缆严重损坏给反诉人营业造成损失达成的补充说明,只是免除了反诉人第二阶段至第五阶段的管理费,并未豁免被反诉人尽快修复电缆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被反诉人讷河市文体局拒不修复损坏电缆设备,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反诉人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因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导致《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在又存在将运动场拍卖给他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从2000年5月至合同期满的所占比例的投资和利息损失;同时,反诉人为了绿化需要培育的树木被被反诉人擅自砍伐占有,这些树木的林权应属于反诉人,被反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被反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反诉人提出前年已将电缆修好,反诉人没有营业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反诉人在多次催告被反诉人修复电缆,在被反诉人几年的时间仍未修复后,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诉人无奈只得将游泳池价值较高和能挪走的设备存放他处,其他固定设施部分毁坏,厕所被被上诉人拆除;而被反诉人也从未通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也无从知晓电缆已经修好。所以,反诉人已实际无法经营水上乐园的业务。反诉人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水上乐园,可以说是倾家举债,其目的就是为了经营已获得利益,如果被反诉人告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是不可能不去经营的。
四、关于反诉人损失的计算。
根据齐齐哈尔市中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反诉人的投资额为1098804.3元,不包括晒水池、厕所和游泳池上部砖砌损失;依据反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晒水池的损失为水处理设备投入881812元,游泳池上部砖砌材料和工时费180631.75元,厕所材料和工时费15000元。这些投资总计为2176248元,反诉人的承包期为15年,期满水上乐园归属于被反诉人。包括修建水上乐园和实际经营的期限反诉人只实际履行了3年,之后由于电缆损坏和被反诉人的出卖行为,余下的12年合同已经不能履行。那么,反诉人实际的投资损失为:以15年的投入扣除履行3年所占有份额后余额为1740998元(2176248元-2176248元÷15年×3年);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3月10日为932591.67元。上述两项合计为2673590元。再加上树木损失8000元,共计为人民币2681590元。这些损失,被反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以上是反诉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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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房屋系原告与其丈夫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被告,构成无权处分,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情,被告提供的证人也证明当时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不在场,整个过程都是吴某一人与被告联系,打款时也是吴某和被告一起打的款,原告不知情。因此从本案来看,原告的丈夫与被告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的丈夫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且本案中,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登记的产权人明明是原告,被告为什么不去调查清楚该房屋的转让是否经原告同意,为什么在签订合同时不通知原告,被告对此存在恶意,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至于被告提交的打款凭证,原告从不知情,原告也从未办理过被告打款的银行账号,法院可以去调查该银行账号的存取款记录。
二、本案所涉房屋是在 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也是原告享受集体回迁价格而得到的回迁房,该房屋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也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依照我国法律和房产政策的规定,吴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也无效。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4、5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涉案房屋属于回迁房,小产权房,是回迁人享受集体回迁的价格得到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类房屋的购买严重破坏房产市场的价格秩序,这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涉案房屋在吴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尚属在建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吴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政策,也应认定无效。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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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子,是死者和被告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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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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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离家出走后又给被告寄来一封赠予信,上面清楚写明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对此有赠与信为证。同时,在被告失踪的四年里,被告清偿了房子的所有贷款。因此,此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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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未支付原告电缆及其附件价款2545446.96元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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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应为两年,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的证据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所请求的价款金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
代理人:
我现在正在进行二手房买卖,需要些二手房买卖原告代理词,我不会写,所以我想要请问一下二手房买卖原告代理词怎么写,如果有模板请发给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二手房买卖合同代理词,请一定注意,第三人不应该提出执行异议,而是应提出案外人异议,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且对结果的救济渠道完全不一样。作为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承租权。而执行异议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认为违法所提出的程序性异议。 对于法院的执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应提出实体上的案外人异议。另外,如果法院明确房屋有出租的情况,拍卖房屋是带租约拍卖,法院也不违法。所以,案外人异议不应该针对法院的查封,而应针对法院的拍卖,准确说是针对拍卖公告。要知道对于被执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卖。只要拍卖公告查明了出租房屋的情况,并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参加拍卖,并享有优先承租权,法院就没有违法。 综上,如果法院仅仅是查封了房屋,建议提情况反映,而不是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只有法院对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确承租人的权益,才应该提出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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