暧昧信息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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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暧昧信息能作为离婚证据,对于夫妻之间起诉离婚的,可以提交有关感情破裂的证据,对于暧昧的信息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夫妻之间的感情的,但是否可以离婚,还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暧昧信息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一、 暧昧信息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暧昧信息能作为离婚证据,但是否构成感情破裂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认定,达到了就是可以判决离婚处理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态度坚决,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二、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涉及到离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离婚原因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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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
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
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
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
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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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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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聊天的暧昧语言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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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微信暧昧聊天记录算不算出轨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能够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需要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能够被另一方知晓,且能够通过肯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肯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流程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流程调查、搜罗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搜罗应当分别于普通证据的搜罗。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搜罗,都要符合法律限定的流程。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限定的形式。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二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隶属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隶属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由在于:微信聊天隶属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诉讼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搜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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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了,但是我的证据就是她们相互发的暧昧信息。这些算证据吗?
[律师回复]
1、通过手机短信调查
法律角度来讲,短信已经可以作为婚外情发生的证据。可以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或者通过运营商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号码、内容打印后签字盖章以备用。
2、通过银行卡消费记录调查
银行卡的消费记录也是很直观的方面。因为必然存在消费,通过当面询问丈夫资金流向,不仅可以在心理上震慑对方,也可以让对方产生负罪感,换回他的责任心,继续维系婚姻。当然,如果你已经决定放弃婚姻,则完全可以委托律师走法律程序。
3、请私家侦探调查
如果经济实力好的话,可以直接聘请私家侦探,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情,私家侦探不但经验丰富还有齐全先进的设备。不过请私家侦探的话,就意味着婚姻是已经走到了尽头。
4、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调查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那么如何收集这类婚外情证据呢?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时要在公证处公证,而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婚外情证据是很难被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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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他人搞暧昧,起诉离婚的话能判离吗
在没有法定判离理由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判离。但也不用担心离不了婚,因为即使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很多法院会将二次起诉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如果六个月后还是想离婚的话,可以尽快递交诉讼材料,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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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聊天暧昧是否构成离婚?
[律师回复] 在互联网爆炸时代,大家的沟通方式大都选择微信、等电子媒介,那么相应的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否作为离婚时的诉讼证据,在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
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实在破裂,不需要太多证据的,调解无效就可以对方离婚。感情是否破裂,这个才是离婚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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