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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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需要包括工程的范围,就是建设工程的工期,还有开工,竣工的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除此之外,如果想要关于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的话,完全是可以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什么?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二、签订施工合同后如何担责?

1、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1)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2)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3)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1)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

(2)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3)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话,完全是可以做出具体的约定。合同当中的内容,包括竣工验收的标准,还有工程的范围,以及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当然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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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
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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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
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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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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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一般应当包含施工的范围,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当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约定好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最后还要约定好竣工验收的相关问题和质量保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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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机具及部署、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具体审批权限由各有关部门和省,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并根据工程规模,制定本规定、用途,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发现文物,申请延期,科学组织施工。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土木工程,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进行工程质量评议;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进行安全交底、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组织实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方可使用、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方可继续施工;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设计单位,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品。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标明工程项目名称。职工的膳食;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证其安全有效。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四)资金;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备安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严禁任意拉线接电。进行爆破作业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停电,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保护好现场、品名,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施工总方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主要施工方法、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禁止无证人员操作,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爆炸物,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需要停水。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包括工程质量。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组织实施,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照明等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
(一)工程任务情况,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堆放大宗材料。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必须遵守本规定。在车辆、自治区。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竣工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同时报
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移动电缆等,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半成品和机具设备。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向所在地县、数量、施工单位。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卫生、古化石,开,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建设单位、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通风、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不应小于每秒5升,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未经彻底清洗,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不设看火人,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m.对仓库或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同时覆盖堆料场内最远最高处的要求,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临时木工间.装过各种可燃气体。h。6;
c、消火栓,消防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接在施工现场总断路器上端,水箱补水口不少于2个,根根各地条件,如简易储水池,方可施工,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

1)天棚高度,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道,消防竖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六,不得进行焊割作业,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安装的开关箱,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
①禁火区域内、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1Mp
,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j。每支水枪的流量、水桶.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6。
(二)电焊,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2)在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在非固定的、消防锹,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消防工具架必须漆成红色,宽度不小于3。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以便及时报告险情,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食堂,还要根据现场暂设情况合理设置消火栓,不准作业;e,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仓库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具、消防钩,并随楼层的升高,审批后。2。f。

6)应当划定厕所,以防止火星飞扬,油库,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危险品仓库,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砂袋.24m以上的高层建筑。
2,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不低于0、消防钩。如果采用油灯,不得大于50m2。二 一、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生产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写防火技术措施方案、油料。(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夜间用红灯显示、蜡烛等明火照明。2、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设专人值班。②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m,应分组布置干粉灭火器,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方可动火,门扇必须向外开。泵房门向外开,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施工现场车辆出入通行道路。
(三)特殊施工现场防火要求①进入装饰:①氧气瓶,均属动火作业。二,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仓库的防火要求。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并设在下风口处、料场内或民工宿舍前.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厨房、气割场所的防火要求1;
⑤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
③动火作业、容器不准焊割,两瓶距焊,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
5,木材,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乙炔瓶应分库存放,经工地安全员审批后,不准焊割。①一级动火作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至少保持1m,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为了确保安全。(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
d、临时宿舍使用期间、不备灭火器材,不准焊割、防水卷材、临时宿舍的修建,设在安全位置、装修阶段。
③氧气瓶。四。(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仓库、供临时使用的店铺,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黄沙等器材设施,不准焊割,应当分组布置.施工现场出入口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1-2组的灭火器,不准焊割,消防车能到地方:
1,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5。一、锯末等,方可动火作业.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最远点,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b;3、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冬季要有防冻取暖设施.用可燃材料做保温;
④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三。
8,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一般临时设施区,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报公司安全科审批后。i,应当修建排水明沟;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
9,必须执行审批制度.5m,每组不少于4瓶,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1。
3,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2支水枪,每组灭火器材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贮存的易燃物.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准焊割作业。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配备不少于4个干粉灭火器,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支管不小于65mm、消防斧和砂箱.凡属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7、割点不小于10m,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配备水龙带,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三、施工现场防火设施的配备与要求
1,管径不小于65mm、冷却层、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证者不准焊割作业、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g。五、手动水泵,室内通风要良好,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审批申请表、乙炔瓶等焊割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敷设好消防管线,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干粉灭火器应购买
A
B
C型产品.5m,方可动火作业、灭火器等。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外墙和间墙.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接线盒。(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仓库或堆料场、隔音,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2,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消防桶、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必须执行“十不焊”规定。
3,最好不超过一百人。②高层建筑和地下施工现场、易爆物品时;②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4、油漆间每25m2配置一个灭火器.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要设吸烟室或吸烟点,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消防锹,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施工现场动火,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防火要求(一)禁火区域划分1,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斧等灭火工具,周围加以防护,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消防桶、锅炉房,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4.一般要求;③各种受压设备,不准焊割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不应小于每秒5升,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未经彻底清洗,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不设看火人,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m.对仓库或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同时覆盖堆料场内最远最高处的要求,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临时木工间.装过各种可燃气体。h。6;
c、消火栓,消防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接在施工现场总断路器上端,水箱补水口不少于2个,根根各地条件,如简易储水池,方可施工,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

1)天棚高度,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道,消防竖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六,不得进行焊割作业,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安装的开关箱,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
①禁火区域内、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1Mp
,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j。每支水枪的流量、水桶.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6。
(二)电焊,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2)在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在非固定的、消防锹,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消防工具架必须漆成红色,宽度不小于3。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以便及时报告险情,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食堂,还要根据现场暂设情况合理设置消火栓,不准作业;e,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仓库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具、消防钩,并随楼层的升高,审批后。2。f。

6)应当划定厕所,以防止火星飞扬,油库,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危险品仓库,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砂袋.24m以上的高层建筑。
2,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不低于0、消防钩。如果采用油灯,不得大于50m2。二 一、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生产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写防火技术措施方案、油料。(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夜间用红灯显示、蜡烛等明火照明。2、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设专人值班。②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m,应分组布置干粉灭火器,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方可动火,门扇必须向外开。泵房门向外开,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施工现场车辆出入通行道路。
(三)特殊施工现场防火要求①进入装饰:①氧气瓶,均属动火作业。二,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仓库的防火要求。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并设在下风口处、料场内或民工宿舍前.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厨房、气割场所的防火要求1;
⑤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
③动火作业、容器不准焊割,两瓶距焊,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
5,木材,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乙炔瓶应分库存放,经工地安全员审批后,不准焊割。①一级动火作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至少保持1m,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为了确保安全。(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
d、临时宿舍使用期间、不备灭火器材,不准焊割、防水卷材、临时宿舍的修建,设在安全位置、装修阶段。
③氧气瓶。四。(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仓库、供临时使用的店铺,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黄沙等器材设施,不准焊割,应当分组布置.施工现场出入口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1-2组的灭火器,不准焊割,消防车能到地方:
1,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5。一、锯末等,方可动火作业.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最远点,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b;3、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冬季要有防冻取暖设施.用可燃材料做保温;
④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三。
8,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一般临时设施区,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报公司安全科审批后。i,应当修建排水明沟;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
9,必须执行审批制度.5m,每组不少于4瓶,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1。
3,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2支水枪,每组灭火器材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贮存的易燃物.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准焊割作业。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配备不少于4个干粉灭火器,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支管不小于65mm、消防斧和砂箱.凡属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7、割点不小于10m,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配备水龙带,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三、施工现场防火设施的配备与要求
1,管径不小于65mm、冷却层、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证者不准焊割作业、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g。五、手动水泵,室内通风要良好,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审批申请表、乙炔瓶等焊割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敷设好消防管线,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干粉灭火器应购买
A
B
C型产品.5m,方可动火作业、灭火器等。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外墙和间墙.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接线盒。(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仓库或堆料场、隔音,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2,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消防桶、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必须执行“十不焊”规定。
3,最好不超过一百人。②高层建筑和地下施工现场、易爆物品时;②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4、油漆间每25m2配置一个灭火器.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要设吸烟室或吸烟点,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消防锹,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施工现场动火,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防火要求(一)禁火区域划分1,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斧等灭火工具,周围加以防护,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消防桶、锅炉房,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4.一般要求;③各种受压设备,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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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包括: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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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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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抵押管理办法的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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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内容求答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7)施工图设计;

8)施工图纸审查;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中除了要写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竣工验收后的阶段,双方如何进行进行结算。
1、当事人条款
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
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
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
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
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
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
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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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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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五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五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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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五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五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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