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指的就是,在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证据的要求会更高。只有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当地的司法人员才能够将证明事实,予以认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理解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一、如何理解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以上规定中“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内涵认识不够清晰,致使在应用该证明标准时缺乏统一。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审慎把握民事司法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一是区分“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指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不够充分时,司法人员采信其中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此种证明标准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当事人在证据证明力上打破平衡,即便是49%与51%的区别,则可采信证明力更强的一方。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此即意味着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原则目的是在陪审员制度中以票数优势说服法官,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是为了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从而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是排除主观因素干扰。从上述司法解释中“确信待证事实”一词可以看出,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难免会受各类因素影响,如个人生活环境、工作氛围、道德品质等等,因此,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对其能否准确把握高度盖然性标准具有重大影响。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要求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均须建立在双方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判断,避免主观臆断。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除各类因素对司法判案的影响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限制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一方面,提升司法人员自身素能。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职业道德、个人价值观均对其审理案件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加强司法人员心证公开化,强化外部监督。

三是坚持“规则法定”原则。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原则,即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各类民事诉讼规则必须是明确规定的、可操作的。司法人员应当在穷尽法律规定依据后再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减少“高度盖然性”标准衡量的事实及证据。

二、无需举证的情况有什么?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的做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4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如何理解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一键咨询
  • 141****34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3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4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2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7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7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7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0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67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1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0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4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3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1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交通事故误工费必然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够从自身做起遵守我国的交规,相信交通事故必然不会是现在这样一种大肆蔓延的局面,人们所缺乏的并不仅仅是最基本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问题上也完全不按照规定进行的也大有人在。例如,交通事故误工费必然性,其法律依据就是我国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什么是盖然性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首先是弄清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简言之,即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的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何者承担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对何种事实具有证据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据规定》第7条对上述规定未做规定的情况下何者承担举证责任做了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既然是责任,那么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被认定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将会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通称的败诉风险。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 回答是否定的。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诽谤罪是否要求公然性?
一般来说,诽谤他人造成的影响是需要具有公然性的,诽谤他人要求当事人将受害者的名誉、人格上都进行了诋毁,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跟侮辱罪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判处有期徒刑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额度最高是多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房地产开发商盖楼有12层,19层,22层等各种高度,我简单认为多盖一层的话利润会大于成本
[律师回复] 开发商违约怎么处理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对购房合同而言,购房者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支付房款,而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是按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付款方式,所以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违约在实践中极为少见。购房合同中的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下面主要说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逾期交房;
  2)面积出现误差;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4)变更规划、设计;
  5)房屋质量不合格;
  6)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购房者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处理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逾期交房
  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
  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按下列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7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高度不够怎么办,房屋高度不够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房屋高度不够怎么办房屋高度不达标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偿原告赵某以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高度不达标为由,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受理了此案。据原告诉称,200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商业用房一套,合同约定,该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地上两层,共140平米。2007年11月底,原告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地上两层楼顶管道很多,并且在房屋中间,管道最低处距地面垂直距离仅有2米左右,如进行吊顶和地面铺砖装修后,无法满足商业用房需求。随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此问题,并要求被告进行修改。但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一直不予答复,2008年8月,被告告知原告,最低处管道为燃气管道,需要与燃气公司协商解决,2009年5月,被告客服人员答复原告,管道高度无法更改。2009年8月,原告向被告客服监督热线反映问题,经过数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10年1月将原告购买房屋二层管道高度修改,但修改后的管道距地面高度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房屋高度不够应如何赔偿原告认为,层高是原告空间权益的主要体现,与房屋面积相联系,房屋中管道距地面仅有2米左右,对于一般的居住用房都有重大影响,更何况原告所购买的是商业用房,层高过低对于空间感、可利用的上层空间、房屋的通风采光、消费者的舒适度等一系列问题都将产生严重影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管道进行修改,被告拖延2年的时间才进行修改,使得原告在这两年期间,由于房屋二层管道过低,不仅无常利用该房屋从事商业用途,且致使原告无法出租房屋获得利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被告将管道进行修改后,高度仍不能达到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使原告空间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为此,原告向提出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业主买车位,车位高度过低,车位高度过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买车位业主车子竟然进不去最近老王购买了小区的一个车库,在开发商向交车库时,老王才发现车库进门口高度低,他的越野车无法开进车库。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车库进门口高度进行约定,这可急坏了老王。车库高度无约定,怎么办如果出现车库进门高度过低的情况,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车库或者要求开发商为你更换进门较高的车库,关键在于车库进门高度与已批准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相符。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按照上述规定,与开发商之间没有对车库门的高度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出现此种情况后,首先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车库进门口高度进行约定,该车库未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开发商交付车库时,购房人应当查验车库进门高度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如果车库进门口高度与批准规划的设计方案相符,开发商则不承担更换责任。如果开发商在出卖车库后擅自变更了规划设计,造成车库门高度减少,影响私家车进出车库,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高空坠物的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分类?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收据上应该盖什么章
可以盖财务章,可以盖公章,不能盖合同章。收据属于财务结算票据,盖财务章是毫无疑问的。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高温33度,有补贴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哪些人群能够享受高温补贴呢高温补贴具体不以工种,而是工作场所温度而定。例如,在室外露天作业35度以上的情况下工作的:
1、建筑工人
2、交警巡警
3、环卫工人
4、户外线路检测人员
5、仓库搬运工等,以及在室内工作33度以上的情况下工作的:
1、炼钢工人
2、机械铸造工人等,可以领取高温补贴。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35摄氏度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摄氏度以下的,21元天。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7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高温33度有补贴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哪些人群能够享受高温补贴呢高温补贴具体不以工种,而是工作场所温度而定。例如,在室外露天作业35度以上的情况下工作的:
1、建筑工人
2、交警巡警
3、环卫工人
4、户外线路检测人员
5、仓库搬运工等,以及在室内工作33度以上的情况下工作的:
1、炼钢工人
2、机械铸造工人等,可以领取高温补贴。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35摄氏度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摄氏度以下的,21元天。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如何理解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