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哪里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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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时,检察院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以此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哪里提起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哪里提起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

增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方面,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诉讼身份方面,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

二、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什么法律?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组织和法律规定的机关,对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若以上两个机关没有起诉条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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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之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其法理基础在于:

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有特殊身份。两高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而非普通原告,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起诉权的权力(利)来源不同,检察机关的起诉权来源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属性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本质特征。基于此,检察机关应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二,平衡检察机关和被告双方诉讼能力的需要。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被告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的诉讼能力明显较弱,检察机关和被告在诉讼能力上对比悬殊。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课以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义务,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的不平等来换取实质平等。
具体来讲,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客观公正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证据收集和开示。检察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不能仅限于收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还应当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对这两方面的证据予以同等重视,为依法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对于已经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前,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庭前会议等程序将掌握的证据让被告方知悉,使其充分获取案件有关的信息,为庭审抗辩做好准备。
二是诉讼请求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虽然不同于普通原告,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仍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应当以“司法官”的视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地确定诉讼请求,对于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有错漏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变更、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等方式予以纠正。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要充分考虑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将被告对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情况作为量刑的一个考量因素。
三是被告在庭审中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难点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需要在一个庭审中实现紧密衔接、自然过渡和合理分离。目前的庭审实践已经出现先前进行的刑事程序和后续进行的民事公益诉讼混同的问题,如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的被告答辩环节,要求被告站着进行答辩。尽管庭审程序的最终指挥者是法官,但是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兼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多重身份,很容易影响到被告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与审判机关一起理顺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确保诉讼程序按照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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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关系很好的同学的朋友,因为工作的关系涉及到与民事诉讼相关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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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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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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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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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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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口头告知的,行政机关也应制作笔录存档。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告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告知的义务。所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及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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