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鉴定工伤等级几天出结果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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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鉴定结果一般60-90日就能出来。《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医院鉴定工伤等级几天出结果

一、医院鉴定工伤等级几天出结果

工伤鉴定一般两个月内可以得到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伤如何做伤残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规定,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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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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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睾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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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法医鉴定等级2017标准的问题,解释如下.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
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
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
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
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
4.
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
4.
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
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
4.
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
4.
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
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
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
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
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
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
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
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
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
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
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
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
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
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
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
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
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
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
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
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
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
1.6 -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
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
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
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
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
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
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
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
2.9 -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
2.10 -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
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
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
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
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
3.2 开放性-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
3.3 -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
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
3.6 -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7 -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
3.8 慢性-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
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
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
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
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
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
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
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
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
3.18 -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
3.19 -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
3.20 -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
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
3.22 外伤性-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
3.23 外伤后脑脓肿
  
4.
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
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26 外伤性-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
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
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
3.30 外伤性尿崩症
  
4.
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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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有哪些呢
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害成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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