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行为属于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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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保险的欺诈骗保的行为包括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情况,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情况,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等。
哪种行为属于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

一、哪种行为属于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

医保骗保的行为有: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二、医疗保险监督的主要对象

医疗保险监督的主要对象有:

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对参保单位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①防止选择性参保。防止参保单位只让年老、体弱、多病的职工参保,不让年轻、健康的职工参保。

②防止少报工资总额。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收缴的,职工工资总额的多少直接决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与安全,为此,必须对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和监督。

③防止突击参保。防止有些单位在职工出现严重疾病时,突击参加医疗保险。

三、参保人员8种行为属违法违规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过程中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属违法违规。

1、将本人社保卡借给他人、定点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2、大量配取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或过度超剂量配购药等异常就医购药。

3、采用冒名、非本人疾病就医购药等虚假手段骗取基金的。

4、采用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病情证明、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6、提供虚假就诊资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经送达或公告送达医保就诊情况审核通知后,当事人仍拒绝接受询问、提供就诊资料或拒绝协助调查的。

8、其它各种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及损害、侵害公众利益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医疗骗保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参保的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还包括,将本人社保卡借给他人、定点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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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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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员工工资,那么久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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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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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五十六条 shi
shi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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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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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五十六条 shi
shi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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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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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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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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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忽悠买保健品是否属于消费欺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称,其实,这是商家不断通过“式”宣传,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等各种商品,误导老人一步步掉入消费陷阱。广西消委会根据老年人消费投诉的案例,认为当前老年人消费有两大特点:老年人已经成为养生、保健品以及理疗仪、按摩器等保健器械的主要消费群体;老年人对健康养老有能力有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鉴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受骗。就老年消费者维权问题,近日,根据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仅有2%的老年人是自己意识到上当受骗后向12315投诉。来电来访反映家里老人购买保健食品上当,95%是老年人的家属。广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老年人要提防“免费”背后的陷阱。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根据工商部门职责,对保健食品经营者发出警示:根据《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违者,工商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消费提示不参加所谓讲座认准正规保健品
1.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一些经营者现场推销商品,夸大宣传功效,谎称能治疾病,哄抬商品价格,高价出售,使不少老年消费者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老年人应提防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
2.正确认识和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看清保健食品的特定标识,如“卫食健字号”或“国食健字号”的批准文号和标有“保健食品”的字样。
3.坚持品质消费,按需消费。消费者在选购养生保健品、保健器械等此类产品时,要到证照齐全、信誉度好的商场、超市、连锁店或网店选购。根据自己或家人的身体体质状况,按实际需要选购最适合的产品。
4.要及时、依法、主动维权。消费者无论通过线下实体店或线上网店购买保健食品或保健器械,都要主动向商家索取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购物凭证。当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时,要及时向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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