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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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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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贸易可预见性原则就是指违约以后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根据违约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预见到的损失为限的,可预见性原则的主体只能是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以缔约合同的时间为准,预见内容主要就是看违约行为可以造成何种损失。
贸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什么?

一、贸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什么?

贸易可预见性原则:

违约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预见的时间以缔约合同的时间为准,预见内容主要就是看违约行为可以造成何种损失。通常来说,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和预见的判断标准。

二、贸易可预见性规则适用条件

(一)预见主体

就预见主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预见主体限于违约方,只有违约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害才能予以赔偿。

第二,必须根据双方的预见来确定合理预见的范围。

第三,应当根据合理标准来考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应当预见。

(二)预见时间

能否预见应依缔约时为准,且不受缔约之后所发生事件的影响,因为缔结合同是当事人根据缔约之时的情况对日后风险所作的一种分配,而且是在这种分配的基础上讨价还价形成的对价关系。

(三)预见内容

预见内容是指应预见到何种损失。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仅需要预见到损失类型或种类,无须预见到损失的程度或损失额。

另一观点则主张需进一步预见到损失程度,

(四)预见的判断标准

就预见标准而言,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主观说,即认为预见属于事实问题,判断是否应当预见损失应以违约方的主观预见能力为标准。

二是客观说,即认为判断损失是否应当预见,不是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是以抽象的理性人在某一特定场合能否预见为标准。

三是主客观结合说,即主张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客观标准,而在少数情况下采用主观标准,

在国际商业合作过程中,可预见性原则是比较常见的。但签贸易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谨慎的确定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比违约方预见的损失多,那守约方也可通过起诉调整违约赔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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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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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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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6条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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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货贸易的含义以及易货贸易合同范本
易货贸易是指在买卖双方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不涉及现金的收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首先写明标题易货贸易合同,其次,要写明编号和甲乙双方的信息等,以及双方所约定的条款等,最后,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写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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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今年,我家在老家来了一家贸易公司,招收了很多员工,就此需要贸易劳动合同,希望大家助力出一两个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贸易公司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号_____楼
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录用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劳动合同规定》及《×××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年。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乙方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与任务
1.经考核现甲方聘任乙方在公司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根据乙方专长和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
2.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
3.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报酬
1.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甲方为国家交通特殊行业,因岗位工作特点(生产),如需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应服从公司需要。
2.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正式聘用期本岗位工资为______元/月(人民币)。
3.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者嘉奖晋级,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1.对具有本市劳动手册和符合×××市规定的员工,甲方按×××市规定的基本标准为其缴纳三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金)。对原先无工作单位的外省籍员工购买社会综合保险,同时办理员工团体意外人身保险,不另报销医疗费用。
2.法定假日为有薪假期。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协议:
(1)甲方因机构变化,原岗位撤消,无适合岗位安排,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终止合同;
(2)本合同订立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已修改;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合同期满,双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或予以除名: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间不合格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经教育屡不悔改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4)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疾病,合同期
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2)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
5.乙方主动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种专项培训费用,乙方应当归还甲方,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
(2)甲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单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大小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经甲方同意辞聘但未按规定按时交清公务与债权、债务手续的,甲方有权扣押毕业证(职称证书)和扣发当月工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甲方出资培训的员工在合同期或规定的服务期内离(辞)职的,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
4.甲方资助乙方买房款的员工在规定的合同期或服务期内离(辞)职的,乙方须归还所有款项。
5.工作需要向甲方领取的服装、工具及其他贵重物品在合同期满或离(辞)职时须交还甲方,在使用年限内的应按甲方规定承担相应的折旧费。
6.因乙方的工作性质,双方约定在合同期满或离(辞)职后的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同行业或同专业的工作,否则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对于公司技术和非技术信息,资金、财务和经营数据;商业计划、市场分析、未公布住处和市场预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公司人事和客户资源、政府接触等;技术信息----设计方案、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工艺流程等保密信息乙方有义务保守,因任何原因泄漏,公司就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警告、降级、降薪直至除名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力。
第八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九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未经本人授权代签的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你好,以上是关于贸易劳动合同涉及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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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义务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预见即此行为对行为的
[律师回复] 【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在刑法中的定义和区别说明】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负有的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对于预见义务的来源在理论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应当将行为人预见义务的来源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法律、法令、法规、制度、命令、合同等形式所明示的预见义务。例如《刑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通常属于违反此类预见义务的过失犯罪。二是一般的社会经验所要求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所应履行的预见义务,其中包括了一定职业和业务对行为人所提出的特殊的预见义务以及日常生活准则所确立的预见义务等。结合本案,不论是从《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角度,还是从一个食品加工者所应具备的社会经验角度来看,祁某霞都负有制售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义务,而且是负有较高的避免出售对人体有害食物的预见和注意义务。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能力。我们认为在判断预见能力问题时,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实际注意能力作为主要标准,以社会上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重要参考,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可能会对行为人预见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如后果可能的危害程度、实施具体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的熟悉程度等。细言之,就是在进行具体分析时,首先要注意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之下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否预见,从而做出初步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从实际案情出发,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水平、案发时的环境是否可能降低其预见能力等客观因素,分析判断行为人在案发时的实际预见能力。
预见义务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预见即此行为对行为对
[律师回复] 【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在刑法中的定义和区别说明】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负有的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对于预见义务的来源在理论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应当将行为人预见义务的来源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法律、法令、法规、制度、命令、合同等形式所明示的预见义务。例如《刑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通常属于违反此类预见义务的过失犯罪。二是一般的社会经验所要求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所应履行的预见义务,其中包括了一定职业和业务对行为人所提出的特殊的预见义务以及日常生活准则所确立的预见义务等。结合本案,不论是从《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角度,还是从一个食品加工者所应具备的社会经验角度来看,祁某霞都负有制售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义务,而且是负有较高的避免出售对人体有害食物的预见和注意义务。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能力。我们认为在判断预见能力问题时,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实际注意能力作为主要标准,以社会上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重要参考,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可能会对行为人预见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如后果可能的危害程度、实施具体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的熟悉程度等。细言之,就是在进行具体分析时,首先要注意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之下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否预见,从而做出初步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从实际案情出发,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水平、案发时的环境是否可能降低其预见能力等客观因素,分析判断行为人在案发时的实际预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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