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追偿其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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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伙企业就现有的财产进行赔偿。2、合伙企业无法偿还的部分,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仅仅承担出资额。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如何追偿其债务

一、合伙企业如何追偿其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就现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借贷的,合伙企业需要以其现有的财产进行债务的偿还,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2、合伙企业无法偿还的部分,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连带责任则是体现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3、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仅仅承担出资额。

在合伙企业中分为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而对于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则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此时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二、退伙了还要承担对合伙债务吗?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生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无限责任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责任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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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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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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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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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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