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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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领取,如果现实生活中,没有其他受益人,则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评分,现在大家对保险行业越来越关注,许多人也都上了商业保险,上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条款。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怎么办

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怎么办?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领取,没有其他受益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评分。保险产品的类型有很多,除了社保以外,商业保险的销售也越来越受关注,但大体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一般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或是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那么,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将可以领取到一笔保险金。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具体有几种情况:

(1) 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即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者。

(2)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或者是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被保险人死亡后,应由谁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被保险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承继其权利,一般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其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保险金继承

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保险金,获得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而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则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种情况,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现今社会,保险产品类型非常多,除了我们熟悉的社保之外,还有很多商业保险备受大家关注,一般情况下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那么领取保险金是有顺序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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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购买保险的生效日期。一般的保险在购买的次日凌晨生效,也有一些保险的生效时间要推后3天至7天。消费者应该在出行之前提前几天购买保险,以免无法及时享有保障。
2.有些高危地区、高危行业和高危活动并不在保险公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或者向保险公司做详细的咨询。
3.购买保险的相关资料、票据和发生事故后的证明、票据等应妥善保管,以方便后续理赔。购买意外死亡险要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不同人群意外险的保障额度以及保障内容都有所不同。意外死亡保险范围意外死亡如何理赔无论是购买哪种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要做的就是通知保险公司。对于意外身故等索赔金额较高的保险事故,更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有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而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对于一些需要及时固定、却因未报案而未固定的证据一旦灭失,保险责任难以认定,被保险人面临的损失就可能更大。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发生身故,理赔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①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此申请书应由受益人填写并签名;
②如受益人为2人以上,应由受益人共同签名;
③如受益人未满18岁,应由受益人法定监护人共同签名;
④如未指定受益人,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
⑤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如受益人后于被保险死亡,则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
⑥保单、理赔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受益人身份证明(必要时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户口注销原件、火化证原件、医院死亡通知书、病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单和相应检查报告单。意外死亡还需提供的证明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工伤证明、派出所证明、证人证明)等。将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核查后会下发死亡赔偿金。只要被保险人在事前做足准备工作,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绝不是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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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不如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象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其只需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决定。亦即“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足以变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将会拒绝承保“足以减少”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则将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因为投保人不实的告知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项意思表示将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临的这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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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阻却是指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情形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体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除斥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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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弃权。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
一,保险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从已知相关事实中可以推知其
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为除斥期间。
“2年”的期限是从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超过2年,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保单于两年后将处于效力不可争的状态。“30日”的期限以保险人对不实告知事实知晓为前提,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消极。超过任何一个期间解除权即丧失。
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该条解释是对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关系的规定。
1、保险人没有解除权或者丧失解除权后,不得再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拒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保险人虽有解除权但已超过除斥期间的,当然无法解除合同,保险人当然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2、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只有解除合同后才能拒绝赔偿。保险人享有的拒绝赔偿的权利是在解除合同之后才享有的权利,其故即使享有解除权,也不得不解除合同而直接拒赔。
3、允许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约定。因合同解除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故当事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另行协商,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商只能发生于纠纷产生之时,而不能是事先作出约定。即当事人不能在保险合同中直接约定,保险人可以不解除保险合同直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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