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浮动抵押需要登记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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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浮动抵押需要登记,因为在登记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对抗善意第3人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浮动抵押有条件限制,也就是需要以现在所有的或者是将来所有的设备或者是成品半成品来进行抵押。
法律规定浮动抵押需要登记吗?

一、法律规定浮动抵押需要登记吗?

浮动抵押可以登记,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

(一)登记部门。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考虑到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掌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省、市、县、乡几级叉都设立了工商局(所),由其进行抵押登记对当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行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正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

而且实践中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可能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我国法律要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

(二)登记地点。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较稳定,查询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是什么?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立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但是,考虑到浮动抵押的标的是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同意接受浮动抵押往往是基于对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强制浮动抵押登记,规定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力,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

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人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浮动抵押权人还是最好抵押登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浮动抵押需要完成登记,但是浮动抵押的登记主要就是为了对抗善意第3人,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的话,现已第3人存在买卖关系或者其他的一些情况,那么是不能够利用抵押来进行对抗的,这点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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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登记什么意思?
浮动抵押的意思是抵押人将自己现在和未来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设定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权的所有人有权利处分正在经营当中的抵押财产。这么做可以使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扩大,充分发挥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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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记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权登记有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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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
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
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
(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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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谁?
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为在抵押的客体还有就是抵押的主体和范围方面都是有所限制的,因此区别于普通的固定抵押,必须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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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登记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浮动抵押登记有哪些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浮动抵押登记有哪些程序
1.浮动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
与固定抵押权一样,浮动抵押权仍然由抵押当事人,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作为登记申请人,与固定抵押权不同的是,固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浮动抵押权的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而且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因此,浮动抵押权的登记申请人中的抵押人仅限于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
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上述全部财产设定抵押固能发挥该制度潜能,但以上述部分财产(如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设定抵押亦可反映该制度的特色。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不动产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不是单个的特定物,而是集合物。抵押物的集合性是对传统物权法上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一个物权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一个物权要求标的物为一个物,反过来说,数个物不能只成立一个物权,这就叫做一物一权主义。这是为了落实好标的物的指定性和性,便于公示。”
①但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甚过对其使用价值的支配。当集合物的交换价值成为现实性的东西时,其统一性存在法的世界就成为现实性的可能。
②将集合物一体作为担保物,便于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体现集合物的交换价值。此外,“观念一物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及法律实践上,“一物”是指“在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性的一种,而不限于客观的一物。
⑧虽然各个物的集合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各个物权或者多个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集合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由此可见,抵押物的集合性只是具有“物”的特殊性,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集合物可以充当抵押物。
在登记实践中,是不是以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一类财产(集合物)为抵押标的物就应登记为浮动抵押权呢?在物权法之下,允许集合物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的,有两处规定,一是第180条第2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二是第181条所规定的浮动抵押,而第180条第2款是关于集合物固定抵押权的规定。由此可见,作为观念上的一物,集合物既可以作为固定抵押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因此,以集合物为抵押标的物的不一定登记为浮动抵押。
3.浮动抵押财产的流动性与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方法
相比于固定抵押中抵押财产的固定性、特定性,浮动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浮动性主要是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而言。一方面,抵押权的标的并未确定和特定化为某一具体财产;另一方面,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等都处于变动的状态。抵押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即逸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减少;抵押人新增加的同类财产亦自动归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增加。由此可见,浮动抵押权只是笼罩和悬浮在浮动的集合抵押财产之上或者说与其一起浮动,直到浮动抵押权确定之前,对抵押财产之集合体及构成集合体之个体并无支配力。
浮动抵押登记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由于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特点,已往的法律对此又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的生效条件,浮动抵押权的效力等作出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一、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  
(一)登记部门。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考虑到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掌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省、市、县、乡几级叉都设立了工商局(所),由其进行抵押登记对当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行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现行担保法也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正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实践中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可能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我国物权法要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  
(二)登记地点。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地点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较稳定,查询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立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但是,考虑到浮动抵押的标的是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同意接受浮动抵押往往是基于对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强制浮动抵押登记,规定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力,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人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浮动抵押权人还是最好抵押登记。  
三、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  浮动抵押设立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本条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但是,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二,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第
三,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具备这三个条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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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  
(一)登记部门。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考虑到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掌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省、市、县、乡几级叉都设立了工商局(所),由其进行抵押登记对当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行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现行担保法也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正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实践中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可能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我国物权法要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  
(二)登记地点。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地点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较稳定,查询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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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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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由于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特点,已往的法律对此又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的生效条件,浮动抵押权的效力等作出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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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地点。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地点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较稳定,查询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立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但是,考虑到浮动抵押的标的是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同意接受浮动抵押往往是基于对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强制浮动抵押登记,规定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力,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人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浮动抵押权人还是最好抵押登记。  
三、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  浮动抵押设立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本条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但是,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二,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第
三,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具备这三个条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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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浮动抵押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抵押物,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的情况之前是不能够对抗第3人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说已经经过登记的话,是可以对抗善意第3人,在这种情况之下能够发生法律方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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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关于动态浮动抵押登记,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由于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特点,已往的法律对此又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的生效条件,浮动抵押权的效力等作出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一、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  
(一)登记部门。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考虑到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掌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省、市、县、乡几级叉都设立了工商局(所),由其进行抵押登记对当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行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现行担保法也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正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实践中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可能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我国物权法要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  
(二)登记地点。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地点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较稳定,查询也比较方便。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立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但是,考虑到浮动抵押的标的是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同意接受浮动抵押往往是基于对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强制浮动抵押登记,规定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力,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人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浮动抵押权人还是最好抵押登记。  
三、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  浮动抵押设立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本条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但是,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二,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第
三,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具备这三个条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朋友最近在处理一个浮动抵押登记的事情,所以想了解下浮动抵押登记效力,希望详细解答下,谢谢。
[律师回复] 浮动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虽然也具有固定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的共性,如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在债务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处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等,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的区别。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范围较宽。(二) 抵押客体的主要区别。(1)《物权法》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物权法》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2)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在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固定抵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固定抵押的抵押权只能设定在已经特定化了抵押财产上,而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是设定在尚不能确定的动产上。说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突破,正是由于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在客体上的这一主要区别。(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力不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法律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的价款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而浮动抵押登记效力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我公司最近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是被告知需要登记,我想问问专业人士,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书的基本特征:(一)抵押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抵押人现在所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全部有形财产(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名称权等)和财产性权利(债权、股权、债券、票据、提单、仓单等),均属于浮动抵押标的物;(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三)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四)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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