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违约责任免责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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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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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某些政府行为的。出现合约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过错行为,都属于免责条件。
物业违约责任免责条件有什么?

一、物业违约责任免责条件有什么?

通常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的,应就未及时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即天灾人祸类的事实,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但对台风而言,明知台风可能会使广告牌或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吹落而坠地,却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属于滥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权,同样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

2、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免责事由出现。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之一,其目的是免除或者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因而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第三人可依其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免责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必须具有合法性、公平合理性,否则不能有效,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若双方都有过错,都违反合同,则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物业合同违约纠纷有什么?

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如果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物业合同不能履行时,属于物业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物业合同的主要类型是服务合同或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和物业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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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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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有何区别
(一)免责条件:
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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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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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合同违约金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支付合同违约金要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支付合同违约金条件要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支付合同违约金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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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逾期违约金和利息的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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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虽然大多是银行,但也属企业性质,是的法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处分的权利。与此同时,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在判决时除应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权利外,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即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不合法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1、仅要求本金而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请求的,只判决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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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债权人仅请求借款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利息的,计算至日至的可按其请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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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决确定后十日之前,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在其履行时自动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属于不按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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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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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
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义务。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构成明示毁约。

二,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包括:
1、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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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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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在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如果符合以下三种情形那么违约即可免责。首先应该是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其次还应该是合同中已经规定的违约免责条款才可进行免责;再者如果是另一方过错导致物业违约的,那么也是属于违约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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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不计免赔是合同约定还是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计免赔通常指的是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不计免赔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和附加险不计免赔两种: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责任免除范围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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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什么,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免责条款是指什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惩罚性违约金成立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惩罚性违约金成立的条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依其性质,属于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况且,违约的发生,也必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所以,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时,违约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另外,违约金条款也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时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相违背。
(二)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违约的形态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究竟为哪种违约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得依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而定,如只笼统约定违约时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应该认为包括所有的违约形态,但守约一方可以举证排除。
(三)违约人具有过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分。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客观上的违约行为是违约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对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普通法系则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过去,我国的法律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违约金的支付必须有债务人的过错存在。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过错为前提,但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仍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因而应当以过错为条件。如果违约人极尽谨慎及勤勉义务,仍对其进行处罚,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强人所难之嫌。
2、与英美合同法的非道德化相对,大陆法系的违约救济理论体现了强烈的主观道德取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不仅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成立,而且决定着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行为的可受责难性,才使得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础,而过错正是可受责难性的原因所在。另外,以过错为原则也可以避免王利明教授批判的惩罚性违约金让违约人承担不可预见风险的弊端。以过错为条件,自然就没有不可预见之说,使惩罚性违约金体现更多的公平。
(四)关于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无关,自然也就不需要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构成赔偿性违约金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赔偿性违约金的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构成赔偿性违约金的条件有哪些
与惩罚性违约金相同,赔偿性违约金的成立也需要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及违约金条款和违约行为,此外,还有包括:
(一)关于过错
由于赔偿性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而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所以并不要求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二)关于损害赔偿
从逻辑上来讲,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就应该有损害的存在为必要并要求当事人就损害大小进行举证,但由于赔偿性违约金的以下功能决定了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不需要以损害为前提。
1、缓解债权人证明违约损失的困难。违约发生后,债权人为了获得赔偿,常常需要对损失进行举证,而约定违约金就排除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条款在某些损失难以计算时更为实际,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大致约定一个标准,一旦对方违约,债务人直接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债权人不必证明损失的具体程度和金额。
2、规避合理预见标准。由于赔偿损失要受合理预见标准的制约,因此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的金额,表明双方就损失已有所预见,因此可以避免债务人提出对损失无法预见的抗辩,而债权人因此而减轻了关于损失的举证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得知,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违约金条款,一旦对方违约,不论有无过错及损失大小,违约金责任就可成立。
二、如何规制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援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通过合同无效制度或可撤销制度可以否定约定的效力。如果属格式条款,可以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其他如《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规范其效力。但在约定有效的情况下,能否如对赔偿性违约金一样对惩罚性违约金加以调整?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违约金没有明文规定,更谈不上对其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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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物业的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物业合同一般会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若物业公司不履行其规定责任,则会涉及违约。业主方可以拒绝交付下一年的物业费,要求物业消除违约行为。若交涉后物业仍无法遵守合约,则可以主张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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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这其中也包括合同免责条款;
(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该怎么解释免责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这表明: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免责条款最重要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其实,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条款之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有的不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并非一律无效,有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发挥免责的作用。这样,免责条款又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之分。
免责条款有效以它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前提,或者说以它成为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只有免责条款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才谈得上免责条款的控制及解释。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时,判断它是否成为合同条款,适用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则。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抢夺多少财物构成犯罪,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抢夺多少财物构成犯罪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二、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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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物业合同的违约责任
办公楼物业合同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当事人双方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写在了生效合同上,是具有了法律效力的,需要双方共同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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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员工在违反了什么条件下才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员工在违反了什么条件下才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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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要如何约定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中要如何约定免责条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因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
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因为按一般理解,对尚未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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