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代理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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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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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应审查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的能力,对于一些需要职业资格或业务资格的代理事务,委托人应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职业资格或业务资格。而且委托事项是否一目了然、授权范围是否明确、代理期限是否明确。
转委托代理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一、转委托代理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1、应当审慎选择代理

委托人应对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予以审查,一些需要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务,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2、委托事项明确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

3、授权范围清楚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并且《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委托人应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授权范围予以明确约定,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代理期限明确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5、支付报酬明确

委托合同分为无偿的委托合同与有偿的委托合同。

二、转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是如何的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如果双方之间只是口头上的委托,虽然是可以的,但这样的案间争议会较多。当然,如果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则需要双方在达成共识后签订代理合同。如果合同是由他人签署的,则该合同为代理合同。在签约过程中,代理人和代理人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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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
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
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授权委托方法有三种: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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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甲方在没有乙方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乙方有权说合同无效。
2、从行政程序上讲,从乙方的名字还成你的名字,程序上有瑕疵,乙方如果向你主张权利,甲方应与你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如果想与你完善手续,补一个书面的委托书,时间往前提,当然也是有效的。
二、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字第号(存根)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委托人:(签字)办理人:(签字)年月日授权委托书(交被委托人)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法定代表人:(印章)___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年月日
三、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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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如何的
再委托一般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原委托人再次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同样的事情。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三、什么情况下代理权可以被转委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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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能签订?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能签订的,因为像我们国家并不是说,只有诉讼方面是可以进行委托代理的,非诉讼的业务,也可以由一个律师来进行全权方面的代理,因为毕竟律师他对于相关的程序比较了解,所以这样请一个律师代理会审很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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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一)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二)资信审查
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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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合同文书
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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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
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
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担保问题
1、保证
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

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

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2、抵押
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
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

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定金
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2)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3)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二)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1、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
2、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1、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
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
(2)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
(3)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
2、合同的公证和鉴证。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五)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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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要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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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4)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用3资格审核税务分局/分局长2日内进行资格审核4资格审批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对相关资料3日内进行审批5签订协议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6录机打证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将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根据相关资料将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委托代征证书”交委托代征单位,并在“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注明证书字号打印完毕之后,将证书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由其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7证书送达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资料后,在1日内交税收管理员,由其送达委托代征单位8结报结算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岗票证管理岗按照协议要求,与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证结报手续,履行代征手续,税款的结报执行《纳税申报办税流程》,手续费结算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办税流程》9跟踪管理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日常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督促委托代征单位且每年12月底前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年检,出具《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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