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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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有,原告自身是缺乏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原告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诉讼中并没有明确的被告;诉讼中也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没有管辖权;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行起诉的。
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起诉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在接受起诉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立案,按照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会在三个月之内结束案件。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进行起诉令一种就是书写起诉状进行起诉,根据个人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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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的主体不适格。2、状告的对方当事人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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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一些原因正在打官司,但是现在我的反诉裁定书被法院驳回了,那么我想请问一下驳回民事反诉裁定书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4、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对上面其他条件(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的详细解释。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第 4 页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但是,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就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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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在7天之内作出裁定书,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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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们公司拖欠欠款,我想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条件裁定书才可以被撤销。
[律师回复]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6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以上是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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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邻居他们家总是找事,刚开始我们就一直让着,后来实在没有办法了,就告到了法院,但是给驳回了,那关于民事案件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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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没有明确的被告。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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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上诉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活动当中裁定驳回上诉的条件是原来的判决和裁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话,肯定会维持原来的裁定结果的,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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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老家有一个朋友之前上诉了一家公司但是后来被法院撤回了,想问一下关于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撤销裁决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裁决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全部裁决的,写明:)撤销××××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撤销部分裁决的,写明:)撤销××××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第×项,即:……。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元,被申请人×××负担……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制定,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撤销民商事仲裁裁决后,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裁决用。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3.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商标驳回复审条件
[律师回复] 商标驳回复审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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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驳回仲裁裁决还能上诉吗?
人民法院驳回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了,对于仲裁机关给当事人的裁决结果来说是已经生效的,如果法院对于这份生效的文书作出了驳回的决定就意味着这份文书继续生效或者的确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此时当事人想要上诉也已经失去了合法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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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律师,你好!我的朋友背一个人片区帮忙做代理活动,要求起诉她们,但是经过协调,决定不起诉。准备写驳回申请书。请问虚假代理驳回起诉裁定书范本与条件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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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被对方骗了,导致损失了很大一笔钱,那么一审民事案件驳回反诉的裁定书的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导读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随着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

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反诉提起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地位

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4、反诉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刑事案件驳回复议的条件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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