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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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实际上也就是按照我们国家所适用的法律特征不同来进行确定的,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分为检察机关提起,还有其他团体或者个人提起公诉。
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一、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 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化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

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公益诉讼实际上是比较重要的一种诉讼的方式,主要还是因为有一些纠纷是严重的影响到我们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了,所以必须由检察机关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单位出面来提起诉讼,这样的话是可以有利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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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超范围仲裁的主要情形如下:

1)仲裁非经济纠纷,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等等。

2)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单方申请仲裁

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简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超范围仲裁的主要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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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单方申请仲裁

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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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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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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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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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以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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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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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股东权益诉讼的规定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10、人民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1 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撤销股东会议决议: (一)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1 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1 3、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4、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1 5、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 6、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7、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9、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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