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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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必备要件。具备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同时又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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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
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对于酌定不,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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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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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附条件不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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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不的撤销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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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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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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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酌定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法院判决中,附条件不诉讼与酌定不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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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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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起诉前要自酌和咨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给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财产被他人侵占,则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但是,事实上有时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主观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与依法确认的是有差别的。这样,在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时可向律师或接待室咨询,避免在诉讼中形成错误观点,以求在诉讼中取胜。也可以避免浪费自己的财力精力。如某人是被继承人的侄子,按法律规定,它不是继承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继承叔父遗产的。要继承只有通过叔父的遗嘱。如其叔父没立遗嘱,尽管生前曾多次在他人面前开玩笑说把财产给侄子,也是无法律效力的。如果他以此向,必定败诉。
另外,如果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被他人占有或多占了份额,在诉前,先与那些占有人协商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果商谈后,对方自愿拿出遗产并在份额上双方都满意,就可避免诉讼,这样做,既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争宁事。当然,这种交涉和商谈要在明了法律,认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即使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好了遗产,日后也易产生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是诉讼各方当事人争执的对象和焦点,所以,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要认真查明、分清遗产的数量、金额等,不要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或他人的财产都列入遗产范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针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论述的法律依据和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案等,指出其陈述事实的不真实性、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拟定的遗产分配方案的违法和不可行;同时,要力陈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论证本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合法的遗产具体分配方案。原告在选择提起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要注意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及主要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等事实,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被告认为原告选择的对本纠纷无管辖权,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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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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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酌定量刑的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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