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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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债权人利益受损提出强制清算程序,但是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核实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应当通过裁定终结并在裁定中写明理由和原因,债权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可以另行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规定是什么?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法院经过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法律规定及责任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写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写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因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终结清算程序,与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果,是剩余债务不再清偿;债务人仅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除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原则上不再予以清偿。而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法院强制清算无法清算的情形

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三、清算组强制清算程序

1、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

2、确定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股东或高管人员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及财务账册凭证,具备清算的初步前提下,确定清算组成员。

3、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事务。成立清算组后7日内,清算组应将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组组成等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以及开户银行,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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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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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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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7、我国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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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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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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