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变更的分类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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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托变更的分类包括: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以及信托当事人的变更。在我国的信托变更的限制规定中,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信托变更的分类包括什么?

一、信托变更的分类包括什么?

信托变更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③经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财产权信托与资金信托的区别

1、资金信托即是我们通常接触到的以投资为目的的信托产品,也是大部分包括选信托网在内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2、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包括股权信托、债权信托、收益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专利信托等。根据财产权利类型的不同,财产权信托又可进行二级分类,例如债权信托可以分为应收账款信托、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等。

三、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放弃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通过放弃信托受益权导致信托终止或者重新确定信托受益权归属的法律后果。

(3)转让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4)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即委托人同时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义务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确定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主体及权利确立与信托文件的规定有关,信托文件无论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约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现,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根本上说,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权利决定的,或者说,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信托变更分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信托一般注重资本的长期增长,多采取长期的投资行为,不会在证券市场上频繁进出,能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购买信托的,是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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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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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委托人包括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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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变更的条件包括: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和受托人接受。在我国的信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是受托人不接受变更,委托人只能继续执行原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当受托人遇到紧迫事件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而自主变更信托授权,委托人和受益人应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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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哪些类型
一、主从合同的关系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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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主题的变更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合同主题的变更包括什么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入伙和退伙两个方面:
(一)入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除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之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不过应特别注意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合同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合同享有合伙权利和承担合伙责任。
(二)退伙退伙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协议退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就退伙的条件和时间,财产的分割和盈亏的分派等作出规定,一俟条件符合,退伙即告成立;二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退伙人依全体合伙人的决议退伙。
2、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出现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就可以退伙:一是发生了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如长期卧病,不能参与合作事务的执行等;二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
声明退伙的
第二种情况是,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也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法定退伙。所谓法定退伙,就是在合伙人出现了有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时,该当事人就可以退伙:一是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个人丧失偿还能力;四是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法定退伙以退伙的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在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三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应当注意的是,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时,企业应进行财产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规定的公司变更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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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什么变更和什么变更两种类型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什么变更和什么变更两种类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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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包括几个类型?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一般包括两个类型:其一,对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址等;其二,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地址等。具体情况我们在正文中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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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种、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第二种、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
(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
(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执行遗嘱时对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作为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而执行遗嘱职责的范围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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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种、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第二种、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
(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
(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执行遗嘱时对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作为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而执行遗嘱职责的范围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更广泛。
摩托车保险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一、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摩托车强制保险:
全称第三责任险(主要是本着以人为主的原则为第三方服务的,国家为防止车主肇事后没钱赔付被撞者而设立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不包括在这个强制险中)。
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  

1)摩托车50CC及以下:保费80元;  

2)摩托车50CC-250CC(含):保费120元;  

3)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保费400元。
三、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四、盗抢险:
如果你的车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可靠、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但如果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五、车上座位责任险:
车上座位责任险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朋友坐,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一万元至两万元/座就够了。
六、自燃险:
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摩托车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包括摩托车损失保险、摩托车强制保险等等,摩托车强险是必须要交的,一般是在给摩托车上车牌时缴纳的,另外有些是根据个人需求自己选择的,可以选择自己能接受的保费范围,摩托车的速度可以很快,容易发生事故,所以要学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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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变更包括哪些
公司变更的类型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等六大类。公司在进行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到我国的工商局进行办理,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对公司进行何种类型的变更,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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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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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在准备人力资源的考试题目,发现一道题,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这道题怎么答
[律师回复]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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