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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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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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的保护原则是属于物权保护中所应该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的原则,对于此原则一般包括有一体保护原则,以及还有平等保护原则,同时还有效益原则,这些原则都是公平、公正的。
物权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一、物权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物权保护的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对于物权保护究竟应遵循那些原则,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仅指“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率原则;还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等。物权保护的原则应当包括一体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益原则三项。

二、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权就是属于权利人对特定的物可以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于此权利在进行保护时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进行,而且只要此物的所有权归自己,那么其他人是没有任何权利侵犯的,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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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
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
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
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要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那对于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什么呢?有什么样的原则呢?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最关键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如果合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合同就是没有意义的。不履行合同也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是怎样的?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哪些呢?
一、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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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
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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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天津犯事了,想找律师,听说天津刑事辩护蔡律师还不错,他一般接案子都有什么原则呢?
[律师回复] 1、主场原则
辩护律师会客应该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或者在自己选定的茶庄。我就比较喜欢在住所附近的茶庄,一则比在办公室自由轻松少些拘束,二则可以在喝喝茶中谈谈案情避免干扰。至于客人说在其他地方特别是客人所在公司,那就变成律师的客场,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律师切忌“上门服务”,即使是老乡或者朋友,除非不是以律师专业身份而是以私人身份。不敢说“在商言商”,但至少律师需要有偿服务意识。律师从事的是“知识经济”,他的知识运用就是服务产品。律师可以回馈老乡朋友,完全可以在工作之外。
1、主场原则
辩护律师会客应该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或者在自己选定的茶庄。我就比较喜欢在住所附近的茶庄,一则比在办公室自由轻松少些拘束,二则可以在喝喝茶中谈谈案情避免干扰。至于客人说在其他地方特别是客人所在公司,那就变成律师的客场,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律师切忌“上门服务”,即使是老乡或者朋友,除非不是以律师专业身份而是以私人身份。不敢说“在商言商”,但至少律师需要有偿服务意识。律师从事的是“知识经济”,他的知识运用就是服务产品。律师可以回馈老乡朋友,完全可以在工作之外。
3、专业原则
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关系人身自由乃至他人生死,这就需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2013年我与拍档王永平牵头成立卓凡刑事部以来,我就是以刑事案件为主。面对客户咨询,我更愿意提供刑事服务而不是民商服务,虽然刑事案件经常牵扯到民商法律问题。此外,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他的专业素养,而不能被一些客户当成信差,更不能被一些客户当成掮客。充当信差、掮客的律师即使收费不菲,他也没有自己的专业尊严。“不死磕不勾兑,技术致胜”,这才是辩护律师的专业自信。
4、分级原则
辩护律师其实也应该“分级”,这才能面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辩护律师往往都有自己的收费底线,例如有些辩护律师本市案件6万元起步、外市案件10万元起步、外省案件20万元起步,差旅费打包另计。遇到一些“小案件”辩护律师又不愿意降价该如何?遇到一些“大案件”辩护律师想高收费该如何?这就需要“分级服务”,例如与年青律师合作可以低收费(自己把关),与知名律师合作可以高收费。上次雷士照明案件,就有律师同行与外地知名律师合作,从而可以从平常数十万律师费变成收取数百万律师费。律师不要忌讳成为大咖律师的业务伙伴,也不要放弃成为年青律师的案源伙伴。
5、团队原则
辩护律师应该有自己的团队,这才有机会办理“大案要案”。翁京才等律师把律师团队分成出庭律师、辅庭律师,各司其职;王思鲁等律师把律师团队按照业务方向分为诈骗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专业分工。这些成熟的律师团队,才能提供专业化服务。我自己办案,一般案件与小胡律师合作,他辅庭我出庭;复杂案件则与拍档王永平、章利兵等合作,我“主刀”他们“神补刀”;重大案件则集中整个卓凡刑事部才智,进行疑难会诊。每年“疑难案件分析会”有一半是在分析我办理的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外脑”,例如邀请异地检察官、法官朋友参加“疑难案件分析会”,大家一起来“解剖麻雀”。
6、实操原则
辩护律师最雄辩的话不是“本案应该无罪(或者轻罪)”,而是“本案我有相同的无罪(或轻罪)案例”。辩护律师需要理论功底,但并非以理论取胜,而是以实操能力取胜。我有不少客户都是通过我的经典案例找上门来,他们关心的是我能否“办案”,而不是能否“讲课”。高明的辩护律师应该是“霍去病模式”与“岳飞模式”,不拘泥于“兵法”而是关注实战发挥。“这种案件我做过成功辩护”胜过千言万语,客户不是“找老师”而是“请律师”。
7、可视原则
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可视化,让客户清楚律师能够提供哪些专业服务,从而区别于“形式辩护”与“勾兑辩护”。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推行,辩护律师面临着生存危机——既然家属可以“不花钱”获取“全覆盖”服务,那么“花钱”服务就需要“物有所值”。我经常在文章中明确律师要提供多少次会见,要撰写多少份法律意见书,甚至列明我们卓凡刑事部如何会见如何质证,这其实就是告诉潜在的客户,我们提供“全覆盖”律师不能提供(能力有限)或者不想提供(成本太大)的精细化服务。我的法律意见书,甚至可以隐去人名地名给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一不小心”他们传给亲戚朋友,其实也是帮律师做宣传——我对自己的业务素养与写作能力还是有信心的。
上述是天津刑事辩护蔡律师的原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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