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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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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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时,要注意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必须详细;申请质押的商标,不能被法院查封或者撤销;质押的期限不能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出质人必须是商标的专用权所有人。
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注意什么?

一、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注意是什么?

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 对该质押申请不予登记。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5、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什么?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专用权期限有多久?

商标专用权期限有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且计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如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最迟半年内,依法办理相应续展手续。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限不能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期限是10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上面提到的这些,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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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专用权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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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准备工作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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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质押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商标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质押申请
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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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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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二)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对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三)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
3、质押合同无效的。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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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商标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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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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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质押合同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质押合同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注意:
一、明晰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二、明确质押合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注意
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②权利出质时,质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该权利权属,是否为出质人单独所有或是与他人共有。如以股权出质时,出质人是否有权以该股权出质,是否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质人的权属声明保证。
2、质押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三、其他事项
1、不得约定事项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有违法律规定。
2、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需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不应免除或减少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或义务。最大程度的减少因偶发事件所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3、质押合同引发争议的解决途径注意,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可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提讼。对于履约过程中的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承当方可在合同中给予协商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如何办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如何办理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5、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领证人应携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领证人本人的身份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 对该质押申请不予登记。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5、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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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中餐店,已经开办了30年,算是一家老品牌,我们是一家连锁餐厅,还申请了商标的,最近餐厅亏损严重,而且花费太多钱打广告,所以现在账上没有钱,但是几天员工等着发工资,想要商标质押贷款,请问商标专利权质押需要注意哪些,难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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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人的信用意识偏低;
3、专利权的价值难以确定;
4、专利权难以变现;
5、缺少风险共担运作机制。商标权质押贷款的办理存在上述几个原因,首先是因为专利的价值难以评估。目前专利权价值的评估,大多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很难让金融机构接受。商标权质押贷款难办理吗同时,专利质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但目前我国交易平台不完善、交易法规不健全,专利权的交易、质权的实现比较困难,甚至可能发生质押的专利权因缺乏交易而一文不值的情况,危及金融机构的利益。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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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合同无效肯定是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出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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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指: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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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朋友要将自己的专利进行质押贷款,对方让签订一份合同,专利质押合同范本怎么签订的?
[律师回复]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前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质押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注册商标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注册商标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吗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进行权利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
既然商标权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内容,使用权又可细分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予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则究竟哪项一容能够成为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当我们笼统地讲“商标权质押”时,是不是指商标权的各项内容必须一并出质呢?禁止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出质?我们认为,对禁止权而言,因为其仅是一项隐含的、消极的和保护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财产性价值,因此,以商标权的禁止权单独出质实无意义,禁止权只能与使用权一起共同出质。而对于分许可使用权,情形则大不相同。尽管商标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以分许可使用权这一方式可能蕴涵很大的商业风险,但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商标再许可使用权,使得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流动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然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来获得收益。如果我们承认可以用通过许可商标使用权来获得的收益作为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的话,则至少在理论上,被许可人获得的这种于许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许可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而单独设定质权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作用
(一)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权质押贷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
(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成长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
(三)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使中小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商标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举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签约仪式。2家民营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从湘潭市银信部门获得了1150万元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湘潭推广应用后,受到了企业、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欢迎,现在不仅在湘潭市形成了全社会尊重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良好氛围,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此种贷款,甚至吸引了部分外地商标权持有人专程来湘潭咨询或申请贷款;而且逐步产生了外部扩散效应,同时出现了中小金融机构向分支机构指导推荐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向上级主动申请增加信贷质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人民银行总行重点研究推介等多种创新互动行为。体现了中小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效能和活力。受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转化能力提升的影响,湘潭市经济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近年来,随着全国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数量逐年上升。根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前期工作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质押商标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价值,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担保法》的特别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能是质押的标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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