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什么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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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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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使用人对它的使用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商标使用人他对他产品的质量也必须要承担责任。商标的使用人不一定是商标的所有权人,那么当商标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建立起了这样一个使用关系,他就有权要对其他的商标使用负有举证责任。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什么负责?

1、商标权利人对其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支配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为维系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以及发挥商标标识商品来源、品质保障、广告宣传等功能,商标权利人均需对商标进行使用。

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当被控侵权人与商标权利人对于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使用发生争议时,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由商标权利人举证证明该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从举证能力和难易程度上讲,要求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请求保护商标没有实际使用的事实,难免有强人所难之嫌。

2、商标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其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了请求保护的商标。

注册原则下要求的商标使用必须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未使用或长期停止使用,应视为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如果仅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从商标权保护的角度,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将受到限制,即对于他人在其未进行商标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务或与之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商标权利人无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商标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过请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保护的本质是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给予的保护。商誉不会伴随商标的注册而自然产生,必须通过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才能得以积累。仅获得注册而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可能累积商誉,也无法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便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虽然该行为落入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其有权予以禁止,但由于商标权利人尚未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并不会给其商誉造成损失,也未实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根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商标权利人无权要求被控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因在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有效存续期间,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具有正当性,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 仍应在合理的范围酌情予以支持。

商标使用权人他不仅要对商标的使用权进行举证同时还应当注重自己商标使用产品的质量问题。因为一旦使用了该商标,表示该商标生产的所有产品都是对这个商标最终有相关利益的,因此一定要注重质量,不然就给商标带去不好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当事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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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包的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二、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四、三包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综上,尽管有三包,但也并非是全包,只有符合退货条件的才能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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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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