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拐骗儿童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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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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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构成拐骗儿童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构成拐骗儿童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

二、拐骗儿童罪如何认定

拐骗儿童罪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而非监护权,故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1)“拐骗”行为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①拐骗行为既可以针对儿童实行(如欺骗儿童,将儿童带走的行为),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如欺骗儿童父母,使其将儿童交给行为人)。

②从收买者、拐骗者、拐卖者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2) 责任形式为故意,不具有或者不能证明具有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等目的。如果证明其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儿童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

(3) 罪数问题:

① 拐骗儿童的行为本身导致儿童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②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要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司法解释规定)。但这种情形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理应认定为数罪。因此,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根据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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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
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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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
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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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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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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