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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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驳回起诉的条件与驳回起诉的情形一样,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会驳回起诉。原告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没有诉讼的事实及理由,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到明确的被告,法院不会同意原告的诉讼,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一、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二、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什么?

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者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提起诉讼时,没有明确的指出被告是谁;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的事实及理由,实际操作中,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出现上面这几种情况,法院可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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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请求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驳回起诉请求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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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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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这一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符合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应予受理。”的规定,如何判断适用,实践中存在歧义。驳回裁定已经生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应从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来判断。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裁定的原告符合条件,因为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条件要求,驳回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条件后再次的,应予受理。这从《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明确。驳回是在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受理范围的纠纷,当事人都享有诉权,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基本标志。具体案件诉权的使用不能重复,判断再次是否违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审”原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关系到审案资源的浪费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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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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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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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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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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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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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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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怎样反驳借条的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
2、写清楚借款金额及借款支付方式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及逾期利息等约定
6、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如果是规定需要登记的抵押或质押担保,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否则抵押或质押未生效,如果担保人不是借款人,则要核实对方身份,保留身份证复印件。
2.借条利息合法
3.证据固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不仅要求原告提供借条,还要应当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人已支付所借款项的事实,与该笔债权相关的各种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语音通话都应当一并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怎样反驳借条的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
2、写清楚借款金额及借款支付方式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及逾期利息等约定
6、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如果是规定需要登记的抵押或质押担保,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否则抵押或质押未生效,如果担保人不是借款人,则要核实对方身份,保留身份证复印件。
2.借条利息合法
3.证据固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不仅要求原告提供借条,还要应当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人已支付所借款项的事实,与该笔债权相关的各种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语音通话都应当一并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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