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户口管理的规定全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江苏省户口管理的规定全文是: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江苏省户口管理的规定全文是什么?

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

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江苏省户口管理规定》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二)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三)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八条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二)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三)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九条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省辖市设立的区,原则上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省辖市市区、县(市)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第二十二条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差距也是随之显现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户口迁移的情形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程序处理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5.2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8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江苏省户口管理的规定全文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1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3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7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5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0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7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1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4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江苏省户口管理是如何规定立户分户的
江苏省户口管理对于立户、分户的规定有:户口登记应该以共同生活为原则作为常住户口的立户标准,每一个合法的居住地只允许有一户登记;户主应该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承租人;对于集体户口的办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10w+浏览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的文号、文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20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较好,并符合本办法标准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承担认定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10w+浏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江苏户口档案托管期限是多久?
江苏户口档案托管的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超过两年的话是需要每年缴纳一定的托管费用的。江苏户口档案托管的话,首先要向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申请托管;等到通过之后就可以进行托管了。
10w+浏览
我国现今有13亿多人口,因此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户籍管理条例作为管理户口的重要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目前江苏省户口条例,那么它具体指什么呢?
[律师回复] 江苏省户口条例的亮点如下:
(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6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
保险是每个人都很熟悉的东西,因为随着我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的就是生活的质量和保障,因此保险也就越来越多,参加保险的也越来越多,其中对于工伤保险很多人都很清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保险,那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计划生育 > 户口 > 江苏省户口管理的规定全文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